首页 > 专题专栏 > “双公示”专栏 > 行政许可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双公示”专栏 > 行政许可信息
当前位置 : 首页 > 行政许可信息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普瑞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R03、R05精细化工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6-03-19 13:55:33   来源:

吉林普瑞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吉林普瑞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R03、R05精细化工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申请》及委托吉林省恒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片区,吉林普瑞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依托现有系列苯甲醛车间及原有莫西中间体闲置设备,新增部分生产设备,建设1条R03(邻氨基苯硫酚)生产线、1条R05(三氟乙胺)生产线。项目建成后设计年产R03(邻氨基苯硫酚)299.92吨、R05(三氟乙胺)150.07吨,副产氨水775.61吨。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2021-2035年)》及规划环评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准入清单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行期生产工艺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危险废物贮存库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置,确保废气中氯化氢、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去除效率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及其修改单表4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二甲苯排放浓度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其修改单表6中限值要求,氨、硫化氢排放速率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2中限值要求,分别经2根22米高、1根20米高排气筒排放。

强化无组织废气控制与治理。生产车间采用封闭式结构,储罐采用密闭性好的罐体,强化各类挥发性物料在贮存、输送、投放、转运过程中的封闭措施,加强对设备和管道的维护, 同时加强厂区周围绿化,确保颗粒物、氯化氢、二甲苯、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GB 31571-2015)及其修改单表7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氨、硫化氢排放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1中排放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生产工艺废水经脱盐废水预处理装置处理,再与化验室废水、尾气处理设施排水、真空泵排水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出水水质达到企业与吉林经开区污水处理厂商定的入水水质标准,再与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污水一并经管网排入吉林经开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处理达标后排入松花江。

(三)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源头控制和分区防控,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生产装置区等地(侧)面进行防腐、防渗处理,选用优质管材,对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强化对原料及成品库、罐区、装卸区、危险废物贮存库、污水处理站分区防渗措施及管线的维护和巡检,及时增补措施,确保达到分区防渗要求,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结晶盐、污水处理站污泥未鉴定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蒸馏釜残、离心废液、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包装物、废气治理废活性炭、废矿物油、废含油抹布、化验废液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并与园区整体风险防控体系实现联动,确保满足风险防范要求,杜绝发生环境风险事故。设置三级应急防控体系,生产装置区、危险化学品库、罐区、装卸区、危险废物贮存库合理设置围堰(堤),有毒有害的原辅材料储存远离火种、热源,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可能泄漏或聚集的危险单元应设置检测及警报器并定期开展泄漏检测,配备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强化对依托的库房、罐区、污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等区域应急能力建设并对现有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增补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开展经常性演练。

(七)严格落实碳减排措施。按照《化工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体系要求》(T/CECA-G 0031-2020)等国家发布的监测指南及技术规范制定碳排放监测计划,采用节能工艺及设备,建立碳排放管理专项台账,定时记录原料投入、设备运行、燃料使用、能源使用、产品等信息,优化运行方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清洁生产工艺确保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满足园区准入要求。

(八)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及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同时合理布置大气、地下水、土壤、噪声环境监测点位,强化对各环境要素的跟踪监测和环保措施的及时增补。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必要的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八、请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3月19日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吉ICP备2022007971号-1

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813号邮编:130033Email:sthjt@jl.gov.cn访问量

网站标识码:2200000010吉公网安备22010702000115号

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