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厅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
你单位《关于〈吉林省伊通河防洪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的申请》及委托吉林省元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及改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长春市朝阳区、宽城区、农安县和德惠市及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境内。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堤防1.174km,堤防护坡9.308km,护岸72.927km,硬化堤顶路124.293km,信息化监测系统5套。堤防加高培厚35.555km,堤防防渗处理17.808km。修建上堤坡道35处、错车道84处。新建涵闸18座,拆除重建涵闸2座,拆除1座涵洞。新建防汛交通桥3座,拆除重建防汛交通桥1座及其他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
该项目符合《长春市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四平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松花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准入清单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严格落实环境敏感区各类管控要求。该项目部分工程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吉林伊通河源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长春市新立城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吉林长春新立湖国家湿地公园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生态环境和水环境敏感。须严格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施工,严禁在自然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内设置取土场、弃土场等临时设施,确保不对各类生态环境敏感区产生不利影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环境敏感区等工程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在相关区域建设,并应结合主管部门意见,进一步强化保护措施。
(二)严格落实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施工期严格控制施工占地和树木砍伐量,委托有资质的林业调查单位进行实地勘察,拟占用的林地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对砍伐的树木进行等量生态补偿。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临时占地应尽量设置在永久占地范围内,严禁在征地范围外设置建筑材料堆放场和施工场地等。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占用黑土地应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按照规定标准对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并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减轻水土流失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期剥离表层土与底层土分开堆放,周边设置编织袋拦挡并绿化,施工结束后,采取工程和生物措施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地对临时占地及施工场地和弃土场等进行生态修复,恢复植被和原有土地使用功能,减轻该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合理选择施工季节,避开雨季施工。生活污水须排入各施工营地防渗化粪池暂存,再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出水水质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表1中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标准要求后,用于施工场地、道路降尘或绿化,不得外排。施工机械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降尘或绿化,不得外排。基坑排水、防汛交通桥施工产生泥浆经沉淀后回用于施工场地、道路洒水降尘,不得外排。
(四)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对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备、防渗化粪池、柴油储罐区域等地(侧)面进行硬化和防渗处理,并设置围堰,选用优质管材,对污水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定期进行检查,防止污染地下水及土壤环境。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切实可行的降噪、减震措施,禁止夜间施工,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表1中标准要求,运输车辆在经过村屯和居民集中居住区时,严禁鸣笛并控制车速和减少夜间行车次数,确保环境敏感目标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1类区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在大风天气进行产生扬尘的施工。采用全封闭式车辆运输散装建筑材料,建筑材料集中堆放并遮盖等。使用环保型焊条,减少焊接烟尘产生量;柴油发电机采用高标号燃油,降低烟气产生浓度及产生量,确保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相关排放限值要求。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施工过程产生的弃土须运至弃土场,建筑垃圾须运至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点或委托有资质的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处理,沉淀池沉渣用于施工场地回填,无法回填的沉渣运至弃土场,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八)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在可能发生爆炸、火灾的场所安装消防装置及报警装置,柴油储罐区设置符合要求的围堰。提高员工的环境风险防范意识,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排查环境风险隐患,防止发生环境风险事故。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请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四平市生态环境局伊通满族自治县分局负责该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至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四平市生态环境局伊通满族自治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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