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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省蓝天固废 处理中心有限公司危废处置技术升级 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6-05-09 13:56:00   来源:

吉林省蓝天固废处理中心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吉林省蓝天固废处理中心有限公司危废处置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申请》及委托吉林省正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长春市二道区英俊乡苇子沟村,吉林省蓝天固废处理中心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条全自动化封闭废塑料桶碱洗水洗清洗线,年破碎清洗能力7920吨(厂区现有有机溶剂废桶清洗线规模由12600吨/年减少至4680吨/年,维持总规模不变);新建2台35吨/天低温蒸发器、2台5吨/天低温冷凝结晶装置,对企业接收的HW06、HW09、HW17、HW34、HW35废液,现有焚烧车间蒸发器废液以及新建废塑料桶清洗线生产废水进行预处理,预处理后的废液进行焚烧处理,不增加焚烧处理规模。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满足吉林省、长春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准入清单要求,符合长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满足清洁生产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废塑料桶清洗车间工艺废气、低温蒸发车间工艺废气须经集中收集,再经有效装置处理后排放,确保颗粒物、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及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要求,经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

强化无组织废气控制与治理。生产车间采用封闭式结构,采用密闭设备及密闭投加方式,加强对设备和管道的维护,同时加强厂区周围绿化,确保颗粒物、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边界及周边)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清洗车间清洗废水、设备冷却水、地面冲洗水须排入厂区新建集水池内,再经蒸发车间新建低温蒸发器处理,蒸发车间冷凝水排入厂区现有碱喷淋循环池,回用于焚烧车间碱喷淋工序,不得外排。    

(三)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强化对依托的清洗线生产车间、低温蒸发车间等现有区域分区防渗措施及管线的维护和巡检,及时增补措施,确保达到分区防渗要求,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隔声、减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吸残废物、清洗线沉渣、废机油、废滤袋和滤渣、废浓缩液、废活性炭、废碱液等属于危险废物,废碱液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其余危险废物送厂区现有焚烧炉焚烧处置,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

(六)严格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对依托的生产车间、原料储存区、危险废物贮存库、事故应急池等现有安全隐患的排查,及时增补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时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开展经常性演练。

(七)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及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 1250—2022)等有关要求,制定企业监测计划。同时合理布置大气、地下水、土壤、噪声环境监测点位,强化对各环境要素的跟踪监测和环保措施的及时增补。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必要的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后,排污行为发生之日前,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八、请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二道区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长春市生态环境局、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二道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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