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双公示”专栏 > 行政许可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双公示”专栏 > 行政许可信息
当前位置 : 首页 > 行政许可信息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省盛源再生资源 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废电路板处置综合 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6-05-11 16:00:00   来源:

吉林省盛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吉林省盛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废电路板处置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申请》及委托吉林省云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吉林辽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二环路2362号,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园辽源市盛安资源循环经济有限公司厂区内。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条1万吨/年废电路板拆解破碎生产线,配套新建办公区、循环水池、称重区、原料及成品储存区、危险废物贮存库、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区等。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满足吉林省、辽源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准入清单要求,符合调整后的《吉林辽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规划(2021-2035年)》要求,满足清洁生产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吉林辽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规划(2021-2035年)》调整完成,规划环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通过后,该项目方可投产运营。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生产车间工艺废气、危险废物贮存库废气经集中收集处理后,确保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经1根不低于23米高排气筒排放。

强化无组织废气控制与治理。生产车间采用封闭式结构,采用密闭设备,加强对设备和管道的维护,同时加强厂区周围绿化,确保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非甲烷总烃(边界及周边)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排放浓度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设备冷却废水及生活污水须达到辽源东北袜业纺织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入水水质要求,经管网排入该污水处理厂处理,出水水质达到《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间接排放标准要求后,再经市政管网排入辽源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东辽河。

(四)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源头控制和分区防控,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分别对生产装置区、原料储存区、危险废物贮存库等地(侧)面进行防腐、防渗处理,选用优质管材,对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强化对分区防渗措施和管线的维护和巡检,及时增补措施,确保达到分区防渗要求,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隔声、减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理各类固体废物。废铁、废电线、废塑料、废包装材料、废铁粉、脱锡拆解工序收集粉尘等一般固体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电子元器件、废活性炭、废布袋、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贮存、转移、运输过程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废树脂粉末未确定是否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24)入场要求前,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要求处理。

(七)严格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有毒有害的原辅材料须储存于阴凉、通风仓库内,远离火种、热源。厂区内设置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在生产装置区、原料储存区、危险废物贮存库等区域设置围堰(堤),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定期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开展经常性演练。

(八)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及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 1250—2022)等有关要求,制定企业监测计划。同时合理布置各环境要素监测点位,强化对各环境要素的跟踪监测和环保措施的及时增补,确保废气、噪声等达标排放。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必要的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后,排污行为发生之日前,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八、请辽源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辽源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5月11日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吉ICP备2022007971号-1

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813号邮编:130033Email:sthjt@jl.gov.cn访问量

网站标识码:2200000010吉公网安备22010702000115号

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