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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核医学科扩建回旋加速器辐射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6-08-17 19:25:00   来源: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吉林大学第一医院核医学科扩建回旋加速器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吉林省长春市新民大街1号。主要建设内容为在吉林大学第一医院2号楼地下二层核医学科核素生产区域北侧预留房间扩建1座回旋加速器机房及附属用房,应用1台回旋加速器,用于生产放射性核素氟-18,最大质子束能量为16.5兆电子伏,属于Ⅱ类射线装置。项目建成后,核医学科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生产场所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8.71E+08贝可,属于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项目总投资1824.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5.5万元。

二、该项目通过吉林省辐射环境监督站组织的技术评估,我厅原则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结论及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中应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辐射工作场所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设计和施工,确保工作场所周围辐射环境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剂量约束值要求,即工作人员剂量约束值5毫西弗/年,公众成员剂量约束值0.1毫西弗/年。      (二)严格落实各项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分监督区、控制区。核医学科工作场所应分别设置医生通道、药物运输通道和放射性废物运输通道,采取优化布局和时间控制等措施,防止人流物流相互交叉。设立明显的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工作状态指示灯,设置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联锁措施。

(三)项目运行产生的放射性废水经现有衰变池达到解控要求后方可排到医院污水处理设施,放射性废水处置满足《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1188-2021)中相关要求。

(四)回旋加速器机房应当设置独立排风系统,设置止逆阀及过滤装置,进风口设在机房上部,排风口设在机房下部,进风口与排风口位置呈对角设置,以确保室内空气充分交换,室外排气口高于本建筑物屋脊,排气须满足《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1188-2021)中相关要求。

(五)核医学科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铅屏蔽废物箱,项目运行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经暂存衰变,达到解控水平后作为普通医疗废物及时进行处置。回旋加速器运行产生的退役废靶件应作为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须交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不得在医院内贮存。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须满足《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1188-2021)中相关要求。

(六)完善辐射管理机构和相关职责,健全操作规程、辐射防护、安全保卫、设备维修、使用登记等规章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做好应急演练工作。   

(七)配备必要的辐射监测仪器和防护用品,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和职业健康档案。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和辐射工作人员要按要求通过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

(八)须每年按相关要求编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并报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部门和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照规定及时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项目建成后,须依法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批复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接此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至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我厅委托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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