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吉林省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登记备案监管专栏 > 公文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对全省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开展质量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时间:2020-07-31 14:39:00 来源: 字体显示: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和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环办监测函〔2018793号)及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吉林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吉厅字〔201815号)等文件精神,确保生态环境检测数据质量的全面、准确、客观、真实,打击生态环境检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拟于近期组织对全省部分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208月初至9月中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检查范围

在省、市(州)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的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含辐射类)。

三、检查内容

(一)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质量管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范要求。

(二)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是否存在不按标准规范检测、未经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任意编造或改动检测数据、超出资质范围出具检测报告等突出问题。

四、检查方式

(一)81-15日,在省、市(州)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的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按照检查内容开自查,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规范检测行为。

(二)817-28日,各级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登记备案的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进行抽查,并于828日前将检查结果分别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三)91-18日,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成立联合检查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抽取到的,且在省、市(州)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的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进行检查。

各地对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向公安、司法部门进行移交,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对检查中发现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要进行立案查处。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进行约谈、向全省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进行报送。

五、工作要求

(一)各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要以此次专项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强化质量管理,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生态环境检测活动。

(二)各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检查工作,加强对本辖区内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检测监管能力。

(三)检查组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中央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有关规定。

特此通知。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监测处  张岩  15043093737

市场监督管理厅认检处  尚耀明  13844161386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0729

作者:
责任编辑:环保厅张岩[打 印][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吉ICP备2022007971号-1 本站建议使用ie8以上浏览器
地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浦东路813号 邮编:130033 联系电话:0431-89963015
网站标识码:2200000010    吉公网安备 220000020000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