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8-10 14:03:00 来源: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关于对全省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开展
质量管理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及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吉林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吉厅字〔2018〕15号)有关要求,持续提升生态环境检测数据质量,打击检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确保生态环境检测数据质量全面、准确、客观、真实。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拟于近期组织对全省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开展质量管理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21年8月至9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检查范围
在省、市(州)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的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含辐射类)。
三、检查内容
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范要求;是否在规定业务范围及认定项目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相关业务;关键岗位、检验场所、设备设施、标准物质管理等是否持续符合相应要求,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并保证监测质量;检测标准执行是否准确,报告是否规范,原始记录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的情况等。
四、检查方式
(一)8月份,在省、市(州)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的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按照检查内容开展自查。
(二)9月15日前,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登记备案的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进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分别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三) 9月下旬起,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对在省、市(州)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登记备案的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进行检查。
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将实时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将予以通报;发现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五、有关要求
一是各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要增强主体责任意识,扎实开展自查,进一步强化质量管理,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生态环境检测活动。
二是各地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检查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本辖区内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是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中央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有关规定。
特此通知。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监测处 王宏伟 13596119890
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合格评定处 刘颖智 18843485220
附件:2021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1年8月10日
附件
2021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
基本信息 |
法人单位名称 (必须与营业执照 或法人证书一致) |
单位地址 |
组织机构代码 /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 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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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资质认定的情况 |
被授权机构 名称 |
证书 编号 |
发证机关 名称 |
批准 日期 |
有效 日期 |
最高 管理者 |
最高管理者 联系电话 |
技术 负责人 |
授权 签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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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自查内容 |
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 |
是否发现问题 (选择) |
问题描述 | |||||
1 |
机构应为依法成立,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 |
检查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或授权文件: (6)机构如果已经依法终止,应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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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机构依法设立的异地分支机构,应通过资质认定。 |
检验检测机构的异地分支机构应取得资质认定,分场所应纳入资质认定范围。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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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公正性地位。 |
(1)机构的业务或经营范围中应包括检验、检测或与之相关的内容。 (6)机构是否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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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机构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
机构应在其质量手册或程序文件中规定保密措施,保证检验检测活动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外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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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资质认定证书的能力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
(1)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能力附表范围内的检验检测标准、方法和项目参数等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检查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情况。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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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检验检测过程规范要求。 |
(1)机构及其人员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2)对不涉及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检查是否与委托人作出约定。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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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人员管理要求。 |
(1)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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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数据和信息管理要求。 |
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活动的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6年。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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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要求。 |
(1)现有环境、设施满足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需要。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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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规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
(1)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实施检验检测活动。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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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 |
(1)机构应制定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规定。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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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要求。 |
机构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以下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情形: (1)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 (2)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 (3)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 (4)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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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要求。 |
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存在以下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情形: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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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规范实施分包。 |
(1)若存在分包需求,应制定有关分包规范实施的管理文件。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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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机构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
(1)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内容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向资质认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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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按要求上报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等信息。 |
(1)制定按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持续符合相应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的制度,并按《检验检测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相关统计信息。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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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参加能力验证。 |
制定制度,按要求参加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检查本机构参加能力验证的情况和结果。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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