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19 09:15:00 来源: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省社会化
环境检测机构质量管理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和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有关要求,有效防范和惩治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检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提升生态环境检测数据质量。我厅决定开展全省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质量管理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22年7月至9月。
二、检查范围
在吉林省提供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
三、检查内容
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部门的相关规范要求;是否在规定业务范围及认定项目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相关业务;关键岗位、检验场所、设备设施、标准物质管理等是否持续符合相应要求,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并保证监测质量;检测标准执行是否准确,报告是否规范,原始记录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的情况等。
四、检查方式
(一)8月10日前,各地要对辖区内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省厅。
(二)8月中旬起,省厅对全省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进行抽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中发现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五、有关要求
(一)认真开展自查。各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要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环境检测活动,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做好档案归档。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提升社会化环境检测能力水平,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
(三)严守工作纪律。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中央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有关规定。
特此通知。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监测处 王宏伟 13596119890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