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措施研究》项目通过专家论证
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生态保护红线”已纳入法律范畴,上升为国家战略和一项长期的生态保护制度。生态红线实施的关键是红线落地和生态红线的有效保护,即:如何科学确定生态红线保护范围,并落实到空间上;如何确保生态红线有效执行不被随意变更。为实现上述目标,迫切需要建立生态红线保护的制度与机制,协调不同部门、不同区域、土地所有者和经营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推动生态红线实践。
2016年5月16日,省环保厅组织召开了《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措施研究》项目的立项审查会,与会专家肯定了该课题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明确要通过该课题的研究,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生态保护红线已有的法律法规、管理政策,制定与生态保护红线相适宜的差异性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分类分区管控机制,制定提出切实保护生态红线的对策措施,推动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具体实施。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措施的制定可促进生态保护红线的具体实施,充分发挥生态保护红线对生态系统的结构、过程以及服务功能的保护作用,维护区域生态系统安全,实现人与自然之间可持续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