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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典型案例(四)吉林伊通河源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监管缺失保护区内山砂盗采现象频发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7-20 字体:

  2020年6月18日,省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在对四平市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期间,对吉林伊通河源省级自然保护区开展现场调查,发现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履职尽责不到位,监管缺失,保护区管护设施遭到人为损坏,保护区内盗采山砂现象频发,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一、基本情况

  吉林伊通河源省级自然保护区于2012年12月由省政府批准建立,2015年组建吉林伊通河源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副处级单位)。主要保护对象为伊通河源头水源涵养区的森林生态系统及生物多样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根据《吉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保护区管理局应按照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等相关工作。但督察发现,吉林伊通河源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监管缺位,导致保护区内盗采山砂现象严重,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二、主要问题

  督察发现,吉林伊通河源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作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有遵照《吉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二条,做到“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履职尽责不到位,监管缺失。

  (一)山砂盗采频发,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现场核查发现,保护区内有多处盗采山砂、破坏生态环境现象。督察组在大酱缸村检查时发现,已明确标注自然保护区区域的铁丝网护栏范围内,多个山体已被挖掉近半,现场有新的挖掘痕迹,地面有多处轮胎和履带印记,在山脚还有山砂堆积。

  图1 吉林伊通河源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已挖掘近半的山体

  (二)自然保护区管护设施遭到人为损坏。督察组在一处盗采点发现,自然保护区长约5米左右的铁丝网护栏已被破坏,在铁丝网内山脚处发现有明显的轮胎痕迹和未运走的山砂,山体上有清晰的白色挖掘印记,现场还有未运走的山砂。

  图2 采砂现场明显的轮胎压痕

  三、原因分析

  (一)吉林伊通河源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对保护区管理职责缺少足够清醒的认识。根据吉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应履行对保护区范围内的巡护管理,维护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职责。吉林伊通河源省级自然保护区多处山砂被盗采现象反映出,保护区管理局对自身职责缺少足够认识,未充分认识到保护区作为伊通河源头水源涵养区,其生态环境完整性和系统性遭到破坏的严重后果。

  (二)吉林伊通河源省级自然保护区日常监管和日常巡护工作不到位。保护区管理局作为直接管理部门,理应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按制度执行日常监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吉林伊通河源省级自然保护区多处山砂被盗采现象反映出,保护区相关制度形同虚设,日常监管和巡护严重缺位,致使生态环境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

  (三)保护区管理局没有形成部门联动、合力保护自然资源的工作机制。吉林伊通河源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没有履行保护区条例中规定的职责,未与林业、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形成联合行动、合力保护、严格执法的工作机制,吉林伊通河源省级自然保护区内自然资源持续不断遭到破坏,山砂盗采现象屡屡发生。

(责任编辑: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