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最终达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目标,松原市所有河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实行河长制。流域面积2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以独立河流为单位分级分段实行河长制,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实行湖长制管理。流域面积较小河流根据保护和管理需要,按照全覆盖的原则,由县(市、区、开发区)确定独立设置河长或与其汇入河流“捆绑”实行河长制。
松原市组建了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全市河长(湖)制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河湖治理与保护等工作。
该市实行四级河(湖)长制,即市、县(市、区、开发区)、乡(镇、场、街道)、村(社区)四级河(湖)长。全市各级河(湖)长总数834人,是河流保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加强统筹协调指导,督促落实流域保护管理工作。除此之外,相关责任单位全部按照《松原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工作方案》任务分工要求,各负其责,形成协同治水合力。
同时,积极开展全市范围内河(湖)长制推进督查工作,对全市河长(湖)制工作机构设置、部门联动、资金落实及舆论宣传等情况,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和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及执法监管等情况,河(湖)长制配套制度的制定、落实等情况,进行全面督导检查,确实保证河(湖)长制各项任务、措施和任务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