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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新大石油集团农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40万吨/年汽油加氢装置、12万吨/年石脑油和碳四芳构化装置建设项目
2015-10-30 13:31:00   来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长春新大石油集团农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40万吨/年汽油加氢装置、12万吨/年石脑油和碳四芳构化装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天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31-89963069(环境影响评价处) 

  传    真:0431-89963036 

  通讯地址:长春市经开区浦东路813 

    邮    编:130033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长春新大石油集团农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40万吨/年汽油加氢装置、12万吨/年石脑油和碳四芳构化装置建设项目 长春新大石油集团农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 长春新大石油集团农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吉林省中实环保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该项目为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吉林省农安县农安工业集中区,长春新大石油集团农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40万吨/年汽油加氢装置、配备2台加热炉、新建地下污油罐和废胺液罐;新建12万吨/年石脑油和碳四芳构化装置、配备2台加热炉、新建碳四液化气原料储罐和贫烯液化气产品储罐;储运、公用和环保等工程依托厂区内现有设施。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二)项目产生的废水经处理与生活污水等一并经污水管网排入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后,经市政管网排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达标后排放。(三)废气、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理后排放,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排气筒高度须满足相应标准要求。(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生产过程中的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无组织废气排放浓度满足
相关标准要求。(五)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各类管线的防腐、防漏和防渗工作。(六)强化噪声防治措施。(七)固体废物实施分类管理。(八)建设单位须“以新带老”,针对厂区内现存环境问题,严格按照报告书中的相关要求进行治理,并与该项目同时完成、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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