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吉林石化公司合成树脂厂第一ABS装置粉料干燥系统改造隐患 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31-89963069(环境影响与排放管理处)
传 真:0431-89963068
通讯地址:长春市经开区浦东路813号
邮 编:130033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吉林石化公司合成树脂厂第一ABS装置粉料干燥系统改造隐患 治理项目拟审批公示 | 吉林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吉林石化西部片区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 | 中国昆仑工程有限公司 | 该项目为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吉林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吉林石化西部片区,吉林石化公司合成树脂厂现有厂区内。主要建设内容为对现有第一ABS装置1凝聚干燥单元粉料干燥系统进行改造,配套建设部分公用、辅助工程,其他储运、辅助、公用、环保工程依托厂区现有设施。项目改造完成后原有产品方案和生产规模不变。 |
<p>(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各类生产工艺废气须集中收集,其中PBL废气经厂区内火炬系统燃烧处理;第一ABS聚合单元反应器真空泵及混料罐废气、1SAN及2SAN单元冷凝废气经现有RTO焚烧装置处理;凝聚单元尾气经有效装置处理后经现有1RCO装置焚烧处理;1混炼造粒单元挤出机排气、1SAN及2SAN单元切粒机模头排气须经有效装置处置,确保上述废气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甲苯、1,3-丁二烯排放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作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表4、表6中限值要求,经现有1根15米高、1根25米高排气筒排放。天然气加热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锅炉燃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限值要求,经现有2根28米高烟囱排放。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水及生活污水排入吉林石化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运营期丁二烯聚合单元废碱液、丁二烯单体回收冷凝分离水、丁二烯聚合单元反应釜洗涤水、冷凝干燥离心机排水、干燥尾气洗涤塔排水等高浓度废水经ABS厂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后,与SAN单元回收冷凝分离排水、SAN水浴池循环排污水、混凝造粒单元水浴池循环排污水、混凝造粒单元挤压机尾气分离罐排水、第一ABS废水预处理装置产生的废水、机泵冷却水排水、地面冲洗水、初期雨水一并经现有管线排入吉林石化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出水水质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中直接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排入松花江。(三)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做好分区防渗工作。(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施工期及运营期厂界噪声分别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ABS胶渣、废布袋、废有机溶剂清洗液、丁二烯二聚物、废凝液、废ABS胶块、ABS堆埋料、废包装桶(物)、废弃滤芯、废机油及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危资质单位处理,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p> | 已由建设单位编制公众参与说明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