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华涂化工(吉林)有限公司溶剂型涂料综合循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审批公示拟审批公示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31-89963069(环境影响与排放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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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华涂化工(吉林)有限公司溶剂型涂料综合循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审批公示 | 建设地点位于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主导产业集聚区,华涂化工(吉林)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 | 华涂化工(吉林)有限公司 | 吉林灵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该项目为改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主导产业集聚区,华涂化工(吉林)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该项目在现有厂房及其它辅助、储运、公用、环保工程基础上,利用已批复的2台废有机溶剂蒸馏装置,对设备清洗废有机溶剂进行回收处理,现有处理能力保持不变,设计年产清洗剂1240吨。 |
<p>(一)严格规范项目建设及运行管理。严格按照现行《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做好项目建设及运行的管理。该项目处置的危险废物其成份、类别和处置方式须控制在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范围内,具体类别和规模应严格按照该项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执行。(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生产工艺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置,确保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苯系物排放浓度达到《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1中标准要求,经现有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危险废物贮存库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置,确保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及二甲苯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要求,苯乙烯排放速率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限值要求,经现有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三)严格落实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不新增废水,蒸馏系统循环冷却水循环使用。落实源头控制和分区防控,强化对依托的回收车间、各类库房、危险废物贮存库、消防水池、事故应急池等区域分区防渗措施及管线的维护和巡检,及时增补措施,确保达到分区防渗要求,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措施,确保运行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区标准要求。(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运行期蒸馏残渣、废活性炭、废有机溶剂包装桶、含有机溶剂废抹布、实验室分析废液、废试剂瓶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p> | 已由建设单位组织开展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