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延吉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掺烧一般固体废弃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审批公示拟审批公示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31-89963069(环境影响与排放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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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延吉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掺烧一般固体废弃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审批公示 | 建设地点位于延吉市小营镇延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延吉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 | 延吉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 吉林省师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该项目为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延吉市小营镇延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延吉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项目在依托厂区现有储运、辅助、公用及环保工程基础上,在保持日焚烧能力800吨不变,且优先焚烧处理生活垃圾的前提下,利用现有生产设施掺烧污泥、烟厂废弃边角料、废农药瓶。项目设计单日最大掺烧能力80吨,年最大掺烧量26667吨,其中污泥单日最大掺烧量74.7吨、烟厂废弃边角料单日最大掺烧量5吨、废农药瓶单日最大掺烧量0.3吨,现有发电机组装机规模保持15兆瓦不变。 |
<p>(一)强化入炉废物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垃圾入场前的分类和入炉前的分拣工作,掺烧处置的固体废物成分、类别和处置方式应严格控制在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范围内,优先焚烧处理生活垃圾的前提下,日掺烧量不得超过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的80吨,严禁掺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电子废物及其处理残余物,确保焚烧装置处置能力充足且不影响焚烧装置正常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二)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整改措施。新建一座初期雨水收集池,现有雨水收集池旁新建切换装置,确保全厂初期雨水全部收集。(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焚烧炉烟气须经有效除尘、脱酸、脱硝、脱硫、吸附及协同去除重金属和二噁英等措施处理,烟气中各类污染物排放浓度均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4中标准要求后,经现有1座80米高烟囱排放。(四)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无新增废水,现有废水中冷却系统排污水部分回用于卸料大厅及高架桥冲洗、飞灰稳定化、炉渣冷却和冲洗厂房地面用水。灰仓、活性炭仓产生废气须经仓顶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飞灰固化间废气、炉渣间废气、飞灰养护间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置,确保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飞灰养护间废气排放速率按标准严格50%执行)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要求,分别经15米、15米、6米高排气筒排放。(五)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源头控制和分区防控。强化对依托的飞灰固化间、飞灰养护间、危险废物贮存点、储油罐区、垃圾贮坑、渗滤液收集池、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渗滤液处理站等现有分区防渗措施和管线的维护和巡检,及时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增补措施,确保达到分区防渗要求,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六)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措施,确保运行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消石灰仓和活性炭仓除尘灰回收利用,飞灰仓除尘灰稳定化处理。稳定化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24)中第6.3条要求后,运至图们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独立填埋分区进行填埋处理。</p> | 已由建设单位组织开展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