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吉林生物能源(榆树)有限公司污泥掺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审批公示拟审批公示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31-89963069(环境影响与排放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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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吉林生物能源(榆树)有限公司污泥掺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审批公示 | 建设地点位于榆树市长春五棵树经济开发区吉林生物能源(榆树)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 | 吉林生物能源(榆树)有限公司 | 吉林省鑫盛桥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该项目为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榆树市长春五棵树经济开发区吉林生物能源(榆树)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项目在依托厂区现有储运、辅助、公用及环保工程基础上,利用现有3台75t/h锅炉(锅炉运行方式为2台运行1台备用)掺烧处理厂内污水处理站污泥(不含脱硫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配套新建1套污泥上料系统、1套脱硫废水处理设施。项目设计单日最大掺烧能力1吨,年最大掺烧量330吨。污泥掺烧后燃煤量保持不变,发电量和供热量保持不变。 |
<p>(一)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整改措施。污泥暂存间设置集气装置,确保硫化氢、氨集中收集并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排放速率和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中标准要求,经新建1根高度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二)严格控制掺烧污泥种类及比例。做好入炉污泥化验工作,禁止掺烧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泥。严格控制入炉污泥掺烧比例,落实煤质相关指标控制要求,建立污泥掺烧期间燃煤煤质记录台账,耗煤量不得突破企业煤炭指标使用量。(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锅炉烟气须经有效除尘、脱硫、脱硝及协同去除氯化氢、重金属和二噁英的措施处理,确保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达到燃煤电厂超低排放限值要求,汞及其化合物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中限值要求,氯化氢,镉、铊、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二噁英达到(参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4中限值要求后,经现有1座高度为120米的烟囱排放。(四)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和建设排水系统,各类废水应优先考虑回用,提高水循环利用率。运行期脱硫废水经拟建脱硫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出水水质达到《燃煤电厂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废水水质控制指标》(DL/T997-2020)要求后,全部回用于烟气脱硫装置,不得外排。(五)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污泥暂存间、脱硫废水池地(侧)面进行防腐、防渗处理,选用优质管材,并做好管线的防渗、防腐、防漏处理。强化对现有分区防渗措施的维护和巡检,及时增补措施,确保达到分区防渗要求,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六)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和消声措施,确保运行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行期炉渣、脱硫石膏综合利用,污泥暂存间废气治理废活性炭由厂家回收利用。飞灰及废布袋未经鉴定前按危险废物管理,废机油、废油桶、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p> | 已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