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伊通满族自治县海帝矿业矿山地下开采转露天开采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31-89963069(环境影响与排放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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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130033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伊通满族自治县海帝矿业矿山地下开采转露天开采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审批公示 |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景台镇境内,矿区地理坐标为东经125°03′16″~125°03′40″,北纬43°30′17″~43°30′31″ | 伊通满族自治县海帝矿业有限公司 | 吉林省龙桥辐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一、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对现有采区开采规模进行扩建,一期采用露天开采方式,矿石开采最大规模为70万吨/年,开采标高+420m~+250m,开采服务年限6.6年;二期采用地下开采方式,矿石开采最大规模为35万吨/年,开采标高+370m~+30m,开采服务年限8.8年。配套建设矿区内道路、矿(废)石临时堆场、排土场、库房、高位水池、集水沉淀池、井下水仓、危险废物贮存点等辅助、储运、公用及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产品为硫铁矿石、磁铁矿石、锌矿石,总产量770万吨,全部外售。 |
<p>(一)严格落实环境敏感区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建设单位不得在矿区永久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进行采矿活动,严禁施工人员进入生态保护红线,严禁在各类环境敏感区内设置任何形式的取、弃土(渣)场、施工营地、拌合站和建筑材料堆放场等,确保不对各类生态环境敏感区产生不利影响。(二)严格落实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委托有资质的林业调查单位进行实地勘察,拟占用的林地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落实生态补偿方案,对拟砍伐区的重点保护植物采取避让、迁地移栽、育苗等措施。产生的剥离表土堆存于排土场内,周边设置编织袋围挡并绿化。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有序开采,禁止无序采矿。按照水土保持相关要求做好水土保持工作,避免加重该区域水土流失。服务期满后,对采区、工业场地、各堆场须选择工程与生物相结合适宜的方式进行生态恢复,恢复植被和原有土地使用功能。(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采矿区、各堆场场界颗粒物达到《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表7中标准要求,氮氧化物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要求。(四)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矿区涌水收集后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回用于采矿用水及道路、堆场和地面降尘,不得外排。(五)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达到分区防渗要求。制定地下水和土壤监测计划,定期进行监测,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六)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施工期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中标准要求,运营期矿区和工业场地场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要求。周边村屯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功能区标准要求。(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露采阶段废石全部外售建材市场,外售周转能力不足时堆存至废石临时堆置场,地采阶段前期废石用于露采区域生态修复,后期废石用于填充井下采空区。建筑垃圾运至伊通县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理。</p> | 已由建设单位组织开展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