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辽源天楹氢能科技有限公司高效利用二氧化碳年产18万吨绿色甲烷(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31-89963066(环境影响与排放管理处)
传 真:0431-89963068
通讯地址:长春市经开区浦东路813号
邮 编:130033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 辽源天楹氢能科技有限公司高效利用二氧化碳年产18万吨绿色甲烷(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审批公示 | 吉林辽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产业园 | 辽源天楹氢能科技有限公司 | 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 | 该项目为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吉林辽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产业园。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套制氢装置、1套二氧化碳补集装置、2台氢气压缩装置、1台二氧化碳压缩净化装置、1套甲烷合成装置和1套深冷液化装置,配套扩建脱盐水站、循环冷却水站、雨水监控池,新建排水系统、罐区、LNG汽车装卸区、厂内管道、污水处理站、初期雨水池等公用、辅助、储运和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年产甲烷6.2万吨,副产中压蒸汽5.68万吨。 |
(一)鉴于该项目拟依托的新能源风力发电项目、生物质发电项目、基于废矿坑绿色修复风光储氢氨醇一体化项目(氢氨醇化工工程部分)一期项目、辽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产业园区配套污水处理厂等均未建成运行,在上述依托工程建成并稳定运行前,该项目不得投产运营。(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在大风天气施工,定期对土石方开挖和道路进行洒水降尘,施工场地四周设置硬质全围挡,采用全封闭车辆运输建筑材料,原辅材料集中堆放并遮盖,减轻施工扬尘影响。运营期二氧化碳捕集系统吸收塔尾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燃煤锅炉超低排放限值要求,汞及其化合物和林格曼黑度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中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氨排放速率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中排放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甲醇、丙酮和甲醛排放浓度分别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表6及修改单中要求,氯化氢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经1根50米高烟囱排放。 | <p>(一)鉴于该项目拟依托的新能源风力发电项目、生物质发电项目、基于废矿坑绿色修复风光储氢氨醇一体化项目(氢氨醇化工工程部分)一期项目、辽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产业园区配套污水处理厂等均未建成运行,在上述依托工程建成并稳定运行前,该项目不得投产运营。</p><p>(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二氧化碳捕集系统吸收塔尾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燃煤锅炉超低排放限值要求,汞及其化合物和林格曼黑度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中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氨排放速率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中排放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甲醇、丙酮和甲醛排放浓度分别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表6及修改单中要求,氯化氢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经1根50米高烟囱排放。(三)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甲烷合成装置和深冷液化装置产生的冷凝废水、污水处理站废气处理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地面冲洗水和分析化验废水经管网排入厂区新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再与碳捕集装置废水及循环冷却水排污水经管网排入在建的1座封闭式污水收集池,出水水质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间接排放标准和化工产业园区配套在建的污水处理厂进水指标要求,排入该污水处理厂处理,处理达标后,排入东辽河。(四)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源头控制和分区防控,强化对分区防渗措施及管线的维护和巡查,确保达到分区防渗要求,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行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4类区标准要求。(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电解槽液、废氢气纯化催化剂、胺液净化废树脂及废活性炭、废精脱硫剂、废超精净化剂、废甲烷合成催化剂、废脱汞剂、废粉、化学品废包装桶、废机油、废油漆桶、废含油抹布、实验室废液、废试剂瓶等危险废物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相关要求。</p> |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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