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巴音朝鲁书记关于坚决整治自然保护区违法开发建设活动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建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八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和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做好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93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全省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安排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各地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准入审查,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开展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建设任何生产经营设施;在实验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项目选址应尽可能避让自然保护区,确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自然条件等因素限制无法避让的,要严格执行生态准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深入排查和整改自然保护区内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开发建设活动
各地环保部门要按照吉林省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积极协调保护区管理部门,按照“早发现、早动手、早解决”的原则,对辖区内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深入开展实地排查,对各类违法违规开发建设活动,要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全面推进问题整改。对能够完成整改的,要立查立改,及时进行生态整治恢复;对短期内无法完成整改的,要逐一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完成整改。
三、落实自然保护区日常监管工作职责
各地环保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发挥好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积极协调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建立起环保部门对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保护区保护和管理的工作机制。要推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经批准同意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的建设项目,要加强对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开展生态监测,确保各项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对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的开发建设活动,要加强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向保护区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揭发涉及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建设活动。
四、严厉打击保护区内各种违法开发建设活动
各地环保部门要联合保护区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查处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开矿、开垦、挖沙、采石等法律明令禁止的环境违法行为。对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违法开展的水(风)电开发、房地产、旅游、采矿等开发活动,要立即予以关停或关闭,限期拆除,并实施生态恢复。对于实验区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并恢复原状。对于开发活动造成重大生态破坏的,要暂停审批项目所在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特此通知。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