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出台实施《长春市农村环境治理条例》《长春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长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出台实施《长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长春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长春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进一步健全排污许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制度体系,为生态环境治理提供有力制度保障。2020年以来,全市获得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奖补资金200万元;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1起,取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140余万元;组织签订长春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企业26家,保费79.52万元,保险金额7400余万元。
长春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