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项目符合工业集中区的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但不在对应的板块内,例如机械加工项目选择在建材区或化工区,是否可以审批?
答: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中第五条:“不得引入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入园建设项目”可知,不符合规划及规划环评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入区,工业集中区的建设项目,符合规划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及规划环评环境准入要求的应予以审批。原则上选址应在规定板块,若与对应板块不符的,园区管委会应出具承诺函,使其与拟调整的规划相符合。
2.单纯的畜禽粪污加工生产有机肥,不涉及养殖,是否可以使用设施农用地,楼上是居民的底商是否可以建综合医院、钣金喷漆等项目?
答:
(1)国土资发〔2014〕127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设施农用地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有效期为5年。
自然资规〔2019〕4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这个文件没有说明设施农业用地是否包括有机肥生产用地。建议咨询自然资源部门,请他们明确。
(2)楼上是居民的底商是否可以建综合医院、钣金喷漆等项目具体需结合底商所在的小区或区域环评相关要求,并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3.关于非禁养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与禁建区距离的疑问
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中第三条选址要求:
3.1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3.1.1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3.1.2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3.1.3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3.1.4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3.2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3.1规定的禁建区域,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3.1规定的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m。
请问乡村是否属于3.1.2范畴?
答:
不属于。
4.关于非禁养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卫生防护距离的疑问。
根据《村镇规划卫生规范》(GB18055-2012)卫生防护距离要求:根据养殖规模及养殖种类给出了卫生防护距离在200-1000m,请问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是否执行该标准。
答:
生态环境部在2019年9月6日,“关于非禁养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需距住户多远的回复”对关于非禁养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卫生防护距离等有明确答复,具体如下:
来信:
非禁养区范围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距离住户较近(50-100米),养殖臭味较大对周围住户造成影响,时常被投诉。但地方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中,没有明确规定此类区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选址应距住户多远。《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18055-2000)表1中规定养猪500-10000头时,卫生防护距离为200-800米,但规模未写明出栏量还是存栏量。为做好事前监管和指导养殖户科学选址,非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距离最近住户多远?
回复:
您关于非禁养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需距住户多远的来信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中关于畜禽养殖场选址要求规定:禁止在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建设畜禽养殖场;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前述禁建区域,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前述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m。
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三、《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18055-2000)已由《村镇规划卫生规范》(GB18055-2012)代替,根据该规范中表1对住宅区与养猪场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养猪500--10000头、10000--25000头的,卫生防护距离分别为200--800m、800--1000m,其中的养殖规模数指存栏量。该规范同时规定,在复杂地形条件下的住宅区与产生有害因素场所(包括畜禽养殖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确定。
综上,畜禽养殖场选址应当距离城镇居民区500米以上,与村镇住宅区的距离,可参考相关标准要求确定。
5.粮食烘干塔使用的热风炉应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还是执行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若是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那么根据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内容要求:“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新建涉工业炉窑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要入园区,配套建设高效环保治理设施。若新建设粮食烘干塔不位于园区内,该如何界定执行标准及选址问题?
答:
排污许可证按工业炉窑进行管理,相应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新建涉工业炉窑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要入园区,因此,粮食烘干塔项目选址时应优先考虑入园区,各地可根据区域情况灵活掌握。
6.距离集中居民区100米左右的现有化工企业,拟在厂区内新建化工项目(规划及规划环评中没有限制条款),选址是否可行?
答: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20〕25号)中明确规定:“新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项目必须进入已认定的化工园区。在已认定的化工园区外,禁止新(扩)建危险化学品和化工项目。”对于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需要符合国家及地方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范、相关规划、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符合性,并符合“三线一单”的要求,由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7.农村地区的集体土地或建设用地上新建项目的规划符合性和选址合理性应如何掌握?
答: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的不予批准,这里符合法定规划,是指依法依规编制的有关规划,包括“环境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规划”等规划。建设项目应分析与其相关的法定规划的相符性。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8.多个国家和省级文件和规划环评审查意见中提到建设项目环评需合理确定防护距离,按目前的情况卫生防护距离不再提及,环评文件结论都是因不超标,所以不用设置大气防护距离。审批部门应如何把握此项要求。
答:
关于排污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问题,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应按照卫生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建设项目的环境防护距离应综合考虑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等相关因素,根据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的规律和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气象等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17号公告)中也已经做出明确规定,即标准中不规定统一的污染源与敏感区域之间的合理距离(防护距离),两者之间具体的空间位置关系应根据污染源的性质和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9.关于畜禽养殖项目选址及防护距离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中规定“禁止在城市和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建设畜牧养殖场。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其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m”。前环保部有过相关解释:“上述技术规范属于推荐性标准;村屯居民区不属于城市和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应根据当地的地理、环境及气象等因素确定与农村居民区之间的距离,该技术规范中的要求可作为一项参考依据”。
但实际环评审批工作中,通常还要求养殖场距离村屯至少500米,此要求是否过严?
答:
对于养殖场与农村居民区之间的距离,养殖场在建设时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当地的地理、环境及气象等因素确定与居民区之间的距离。在确定环境防护距离时,该技术规范中的要求可作为一项参考依据。
10.距离集中居民区100米左右的现有化工企业,拟在厂区内新建化工项目(规划及规划环评中没有限制条款),选址是否可行?
答: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20〕25号)中明确规定:“新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项目必须进入已认定的化工园区。在已认定的化工园区外,禁止新(扩)建危险化学品和化工项目。”对于建设项目的选选线需要符合国家及地方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范、相关规划、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符合性,并符合“三线一单”的要求,由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11.农村地区的集体土地或建设用地上新建项目的规划符合性和选址合理性应如何掌握?
答: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的不予批准,这里符合法定规划,是指依法依规编制的有关规划,包括“环境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规划”等规划。建设项目应分析与其相关的法定规划的相符性。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12.多个国家和省级文件和规划环评审查意见中提到建设项目环评需合理确定防护距离,按目前的情况卫生防护距离不再提及,环评文件结论都是因不超标,所以不用设置大气防护距离。审批部门应如何把握此项要求。
答:
关于排污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问题,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应按照卫生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建设项目的环境防护距离应综合考虑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等相关因素,根据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的规律和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气象等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17号公告)中也已经做出明确规定,即标准中不规定统一的污染源与敏感区域之间的合理距离(防护距离),两者之间具体的空间位置关系应根据污染源的性质和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13.关于畜禽养殖项目选址及防护距离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中规定“禁止在城市和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建设畜牧养殖场。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其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m”。前环保部有过相关解释:“上述技术规范属于推荐性标准;村屯居民区不属于城市和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应根据当地的地理、环境及气象等因素确定与农村居民区之间的距离,该技术规范中的要求可作为一项参考依据”。
但实际环评审批工作中,通常还要求养殖场距离村屯至少500米,此要求是否过严?
答:
对于养殖场与农村居民区之间的距离,养殖场在建设时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当地的地理、环境及气象等因素确定与居民区之间的距离。在确定环境防护距离时,该技术规范中的要求可作为一项参考依据。
14.关于项目选址的问题,化工企业进入化工园区,但是对于化工企业的界定不清晰,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还是发生化学反应的企业,还是生产化学产品的企业。如果一个企业收集废有机溶剂,精馏提纯后出售有机溶剂原料,属于危险废物处理再利用企业还是化工企业,是否需要进入化工园区?
答:
举例项目如是用危险废物再生的工艺生产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产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第17条规定:“督促地方严格落实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要求”可知,需要进入化工园区。
15.在没有城市规划的地区,建设项目审批时针对用地有要求吗?能否在非农业用地上建设?
答:
建设项目建设需符合土地利用等相关法定规划。
16.环评报告根据大气导则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且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无环境敏感点,但个别行业和技术规范等明确了卫生防护距离,且卫生防护距离内有敏感点分布,则环评报告是否提出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
答: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环办环评〔2020〕33号)均未对卫生防护距离提出评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