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本站

首页 > 助企惠民 > 惠企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 > 助企惠民 > 惠企政策
当前位置 : 首页 > 惠企政策
有关执行标准方面的问题
2023-03-27 09:22:37   来源:


1.塑料、屠宰、污水处理厂等企业的防护距离要求,按《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标准执行可否。

答:

建设项目的环境防护距离应综合考虑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等相关因素,根据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的规律和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气象等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17号公告)中也已经做出明确规定,即标准中不规定统一的污染源与敏感区域之间的合理距离(防护距离),两者之间具体的空间位置关系应根据污染源的性质和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属于发改委的规章性文件,不属于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规章,环评中的防护距离要求不应按照此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工业集聚区内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园区内企业污染物排放是否还需满足行业标准排放要求?可否进行预处理满足污水处理厂入水标准排放?

答:

有行业排放标准的需要满足行业排放标准。工业集聚区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应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部分行业标准中尤其是化工行业类排放标准也明确规定,“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应达到直排标准;废水进入园区(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集聚地等)污水处理厂执行间接排放限值”。

3.柴油发电机的执行标准按《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发电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还是《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执行。

答:

根据《关于GB16297-1996的适用范围的回复》(2017-1-11),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固定式柴油发电机污染物排放标准,柴油发电机污染物排放控制应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执行。该标准除对污染物排放浓度有明确要求外,对排气筒高度和排放速率也有具体规定。考虑到加高固定式柴油发电机排气筒高度会导致燃料燃烧不充分、增大污染物排放等现象,以及大功率柴油机存在无法满足排放速率限值的情况,建议目前固定式柴油发电机污染物排放浓度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指标进行控制,对排气筒高度和排放速率暂不作要求。待《固定式压燃式发动机及设施排放标准》出台后,固定式柴油发电机污染物排放按此标准执行。

4.经采用挤塑、注塑、吹塑、压延、层压等工艺加工成型各种塑料制品产生的废气,应执行什么标准?

答:

根据《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包括以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混合、共混、改性等工艺,通过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等方法生产合成树脂制品的工业,或者以废合成树脂为原料,通过再生的方法生产新的合成树脂或合成树脂制品的工业。

《关于PVC注塑挤出废气执行标准问题的回复》(部长信箱,2020-08-10)指出,对于不采用氯乙烯单体加工聚氯乙烯,仅采用聚氯乙烯树脂进行注塑、挤塑加工的企业,注塑、挤出废气不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已制定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的,按地方标准执行。以聚氯乙烯以外树指为原料的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5.根据《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8-2008)中要求: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如果污水处理厂不与企业签署协议,企业可否直接按照污水处理厂进水指标,将废水通过管网排至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企业所在地覆盖污水管网。

答:

因各地要求存在差异,此问题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

6.65吨以上循环流化床热水锅炉应该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椎》(GB13271-2014)还是《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答:

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市瀚星热力有限公司二期2台59MW热水锅炉建设项目”适用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复函》,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椎》(GB13271-2014)。该文件发布后,国家或地方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标准另有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7.燃烧机用来供暖:执行什么标准(目前有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也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排污许可中属于哪个类别?

答:

建议按照主体工程所属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确定排放标准,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业》(HJ971-2018),此类燃烧机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如不涉及主体行业,排污许可管理中仅作为其他炉窑,未单独分类。

8.目前延边地区粮食烘干项目环评审批按燃煤锅炉要求进行管理,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但排污许可证按工业炉窑进行管理。在环评审批方面,工业炉窑对燃煤锅炉的吨位没有限制,燃煤锅炉10吨及以下禁止审批;在排污许可方面,工业炉窑执行简化管理,燃煤锅炉单台且合计出力 20 吨/小时(14 兆瓦)以下的登记管理。建议明确全省粮食烘干项目的环评管理类别、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以及执行的排放标准。

答:

(1)环评管理类别:根据环办环评函〔2021〕264号文《关于生物质锅炉等项目环评类别判定事宜的复函》,对于粮食烘干建设项目,若主要建设内容为粮食烘干塔,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91 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执行。

(2)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方案明确要求:“加快淘汰燃煤工业炉窑。重点区域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粮食烘干项目中热风炉是工业炉窑中的干燥炉,因此粮食烘干项目排污许可证按涉及通用工序——工业炉窑进行申请。

(3)执行标准:粮食烘干项目热风炉可按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要求执行。

9.关于油田采油废水回注相关问题。

油田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将采油废水回注到废弃油井采油层用于生产,但相关环境监管要求尚未明确,一是油田企业利用废弃油井回注采油废水,是否需要办理环评手续;二是油田回注废水是否会污染环境,环境监管方式和依据;三是如何确认油田企业回注采油废水是为了满足工艺需求,还是以此方式排放废水;四是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及分析方法》(SY/T5329-2012)可否作为环境监管中防止污染的管控标准。

答:

一般情况下,油田企业利用废弃油井回注采油废水均包含在该区块油气开发项目的环评中,已办理过环评手续;同时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行业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10号)第十七条关于陆地油气开采区块项目重大变动的界定,井类别变化未导致新增污染物种类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不属于重大变动,因此油田企业利用废弃油井回注采油废水的,不需要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根据《关于油田回注采油废水和油田废弃钻井液适用标准的问题》(环函[2005]125号)中第一条:“石油开采废水(包括原油脱出水、钻井以及井下作业等生产工艺生产排放水)应处理达到《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及分析方法》(SY/T5329-94)规定的回注标准后回注,同时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地层污染。”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行业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10号)第八条:“涉及废水回注的,应当论证回注的环境可行性,采取切实可行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监控措施,不得回注与油气开采无关的废水,严禁造成地下水污染。在相关行业污染控制标准发布前,回注的开采废水应当经处理并符合《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及分析方法》(SY/T5329)等相关标准要求后回注,同步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防治污染。回注目的层应当为地质构造封闭地层,一般应当回注到现役油气藏或枯竭废弃油气藏。”的相关要求,油田开发过程中回注的采油废水满足《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及分析方法》(SY/T5329-2012)的相关要求就可以回注,《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及分析方法》(SY/T5329-2012)可以作为环境监管中防止污染的管控标准。


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吉ICP备2022007971号-1本站建议使用ie8以上浏览器

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813号邮编:130033Email:hbt@jl.gov.cn访问量

网站标识码:2200000010吉公网安备22010702000115号

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