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排污许可小课堂(企业篇)】排污许可常见问答

【排污许可小课堂(企业篇)】排污许可常见问答

江城生态环境
2025年04月24日 16:30 吉林


排污许可小课堂

各位企业家朋友:


在新时代新征程推动东北全面振兴的时代背景下,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低碳发展意义深远。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主力军,肩负着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双重使命。


当前,排污许可制作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已成为国家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排污许可证不仅是企业合法排污的“身份证”,更是实现合规经营、提升管理效能的工具箱。 它把分散在环评、验收、日常监管、监测中的要求整合成“一证管理”,就像给环保工作装上了“导航仪”,它通过清晰明确的法规要求和技术规范,帮助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少走弯路,从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到治理设施运维,从执行报告模板到监测数据记录再到信息公开,每一个环节都有章可循,让环保管理不再“摸不着头脑”,它能陪您一起把环保合规这件事儿做得更省心、更高效。  


我们深知,环保合规从来不是一件轻松的事。但请相信,每一次规范操作,都是在为企业的长远发展积蓄能量。我们精心准备的这份常识,就是送给您的“能量补给包”——愿它陪您在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行稳致远,共同为建设美丽江城贡献力量!  



常见问答


一、什么是排污许可?

排污许可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法律文书形式,依法依规规范和限制排污行为,明确环境管理要求,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管执法的环境管理制度。

二、哪些企业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

生态环境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纳入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三、排污许可分类管理依据是什么?

国家根据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

重点管理‌: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简化管理‌: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登记管理‌: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只需网上备案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无需领证。

四、什么时间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五、哪些情形需要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有以下三种情况,需要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六、什么时间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变化之前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七、哪些情形需要变更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排污许可证正本中记载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需要变更排污许可证。

八、什么时间变更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应当在标准生效之前和总量控制指标变化后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

九、什么时间延续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十、哪些情形需要注销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排污单位依法终止的;排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十一、如何注销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向审批部门提出注销申请,领取并填写注销申请书;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审批部门收回排污许可证并办理注销手续;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审批部门会告知其补正申请材料或者说明情况。排污单位在申请注销排污许可证时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十二、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遗失如何补办?

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

十三、哪些企业需要办理排污登记?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属于填报排污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提交后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由排污登记单位自行留存。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十四、如何变更排污登记?

排污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排污登记单位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变更登记。

十五、办理排污许可证需缴纳哪些费用?

不收费。

十六、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每年需做哪些具体工作?

排污单位应根据排污许可证载明内容要求做好以下工作:开展自行监测、按期上报执行报告、做好台账记录、信息公开等。还应在对应排放口位置张贴排放口二维码。

十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有哪些具体要求?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

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不得篡改、伪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手工监测记录信息包括:手工监测日期;采样及测定方法;监测结果等。自动监测运维记录包括: 自动监测及辅助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准、校验记录;定期比对监测记录;维护保养记 录;是否故障、故障维修记录;巡检日期等。

十八、排污单位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有哪些方式?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形式要求纸质台账电子台账

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点击导航栏“网上申报”按钮,进入“业务办理”模块,点击“许可证执行记录”中的“台账记录”。可下载相应类型的台账模板,作为台账记录的参考。模板包括:监测信息记录;生产设施运行状况记录;燃料分析记录;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记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记录。注意:企业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上类型及模板。台账建立后可以在平台中上传环境管理台账。

十九、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有哪些具体要求?

提交时间要求:简化管理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每年提交一次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于次年一月底前提交至有核发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年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

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还应当每季度提交一次排污许可证季度执行报告。自当年一月起,每三个月上报一次季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于下月十五日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季度,报告周期为当季全季(自然季度);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季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提交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


提交方式: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点击导航栏“网上申报”按钮,进入“业务办理”模块,点击“许可证执行记录”中的“执行报告”。


填报要求:

①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汇总表。

②企业基本信息表。

③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表。

④自行监测情况。

⑤台账管理信息。

⑥实际排放情况。

二十、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排污单位主要承担哪些责任?

排污单位承担的主要是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违反自行监测等的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排污单位应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排污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保障数据合法有效,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排污单位应如实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二十一、企业有两个经营场所要办理两个排污许可证吗?

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场所分别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十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与《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该执行哪个?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是生态环境部颁布实施的部门规章,二者均对排污许可管理领域政府、企业、社会公众行为及其关系之间进行调控,制定、颁布、执行都应遵守《立法法》规定。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不一致的规定,应当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执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未明确作出规定且与排污许可制执行程序有关的内容,或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明确授权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的内容,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执行。

二十三、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二十四、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二十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将面临哪些处罚?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十六、未按规定要求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会面临哪些处罚?

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七、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试生产期间排污,算不算无证排污?

属于无证排污。

二十八、无证排污,将受到什么处罚?

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十九、什么情形属于违反许可证排污?

一是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

二是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是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是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三十、伪造、变造、转让排污 许可证,将会面临哪些处罚?

伪造、变造、转让排污 许可证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相关证件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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