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管理,生态环境部修订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已于7月1日起实行。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依法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排污登记。
排污单位现场管理常见问题
一、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监测
2023年至今,某排污单位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在雨水排放期间,对雨水排放口的“氨氮”指标开展每日一次的手工监测。
二、未按自行监测指南安装在线监测并联网
某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中,废水总排口未明确“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测要求,但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子工业》(HJ1253-2022)要求,“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应为自动监测,排污单位实际已安装“流量、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未安装氨氮自动监测设备。
三、未及时变更基本信息
某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中的企业技术负责人已离职,但现版本未作出更新。
排污许可证填报常见问题
一、污染物排放标准错误
①错误选用非排放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 -2015)、《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等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② 未严格按照标准适用范围选用排放标准,如非轧钢行业表面处理(含淬火等热处理)等产生的碱雾、油雾参照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含2020年修改单)等。
二、遗漏污染因子
某排污单位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HJ 1116—2020),挥发性有机物应使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但该排污许可证中仅识别了总挥发性有机物,未将非甲烷总烃列为控制项目。
三、遗漏主要排放口
如中间产品“合成树脂”工艺废气排放口、单台锅炉出力≥10t/h(或7MW)或全厂锅炉合计出力≥20t/h(或14MW )的锅炉废气排放口等属于主要排放口,但错误识别为一般排放口。
四、遗漏台账要求
排污许可证“固体废物排放信息”中未按规范要求填报完整。
五、遗漏监测指标
排污许可证噪声模块某排放单位涉及夜间生产的,监测指标需要补充“最大声级”;夜间噪声时间段为22点-次日6点,遗漏次日。
六、监测方法错误
自行监测模块,手工监测方法已过期未更新。
七、遗漏监测因子
遗漏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的监测频次。
八、监测频次不合规
未正确选用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导致手工监测频次放宽。某排污单位行业类别属于“其他有色金属压延加工,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工业炉窑”,依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橡胶和塑料制品》,注塑废气非甲烷总烃监测频次应为1次/半年,而其排污许可证载明为1次/年。
九、环境管理要求问题
台账模块遗漏固体废物、噪声的环境管理台账相关要求。
十、附件未按规定上传
生产厂区总平面布置图未包括主要工序、厂房、设备位置关系,未注厂区雨水、污水收集和运输走向等内容。
十一、其他基本问题
①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信息表补充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
②某排污单位原辅材料用量、产品产能,设备数量超过环评批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