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从企业角度梳理排污许可制度要求!
1. 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应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排污单位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如果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则应分别向各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2. 信息公开与承诺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或重新申请材料前,需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基本信息和拟申请许可事项,并提交说明材料,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或者重新申请材料前,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基本信息和拟申请许可事项,并提交说明材料。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排污单位在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时,应承诺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排污单位在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时,应当承诺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3. 自行监测方案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编制自行监测方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编制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监测频次; 使用的监测分析方法; 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 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存档要求; 监测数据信息公开要求。
4. 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与维护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时,应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5.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
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要求记录环境管理台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发生异常情况的,应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发生异常情况的,应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应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其他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应记录的信息。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6. 执行报告
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执行报告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执行报告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执行报告包括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执行报告。 排污单位基本生产信息;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 信息公开情况; 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根据自行监测结果说明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及达标判定分析; 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或者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的说明。 季度执行报告和月执行报告应包括: 年度执行报告可以替代当季度或者当月的执行报告,并增加以下内容:
7. 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8. 变更与重新申请
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如果排污单位有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等情况,应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9. 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应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综上所述,企业需要严格按照法规要求申请、管理、变更排污许可证,并确保自行监测、台账记录、信息公开等工作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