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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一些实用问题!

【解读】关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一些实用问题!

环境务联网
2025年07月05日 10:18 上海

一、申请排污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国务院令第736号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1. 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材料;
  3. 按照污染物排放口、主要生产设施或者车间、厂界申请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4. 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方案等信息;
  5. 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等信息,及其是否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情形的情况说明。

此外,《条例》第八条还规定了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需额外提交的材料:

  • 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出申请前已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事项的说明材料;
  • 属于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的纳污范围、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说明材料;
  • 属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单位通过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说明材料。

二、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是否需要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因此,如果排污单位在其原场址内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并且该项目已经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但是该项目导致了上述条款中的任何一种情况发生,那么该排污单位就需要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此外,《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这一要求,指出对于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情形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变化之前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且,排污单位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并说明重新申请的原因。

三、哪些企业需要在申请排污许可证之前进行信息公开?如何进行信息公开?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配套文件,针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申请前信息公开的相关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1. 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单位划分依据
    根据《【2024年 生态环境部部令 第32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2.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
    根据《【国务院令第736号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
  3. 信息公开内容涵盖的生产设施、排放口、污染物种类等要素
    根据《【国务院令第736号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项:
  4. 公示期限是否统一为五个工作日
    根据《【2024年 生态环境部部令 第32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5. 公众意见反馈渠道及异议处理机制
    虽然知识库未直接提供公众反馈渠道和异议处理机制的具体描述,但根据《【国务院令第736号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的精神,审批部门应当确保程序公开透明,且有义务接收并处理相关意见。

四、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作出何种承诺?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时,应当书面承诺以下具体事项:

  1. 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保障:排污单位应当承诺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这是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的规定:“排污单位在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时,应当承诺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2. 运行期间污染物控制措施:排污单位需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并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这体现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明确指出:“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
  3. 监测数据记录保存要求: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不少于五年。《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4. 执行报告提交时限: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频次和内容要求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执行报告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5. 信息公开义务:排污单位需要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指出:“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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