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17-08-28 15:15:00
  • 来源: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 字体大小:[ 小 ][ 中 ][ 大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第45号令)、《关于做好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规财〔2017〕6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第264号令)要求,现就全省开展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

  (一)钢铁工业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为含有烧结、球团、炼铁、炼钢及轧钢等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其中,除年产50万吨及以上的冷轧外的钢压延加工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二)水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为水泥(熟料)制造和独立粉磨站排污单位。其中,水泥(熟料)制造包括熟料生产及其配套的原料矿山、散装水泥转运等,以及在进行熟料制造的同时利用水泥窑对固体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过程。水泥(熟料)制造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独立水泥粉磨站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二、申领时限             

  (一)纳入发证范围的钢铁工业排污单位应于20171231日前完成申请工作,2018630日前完成核发工作。有条件的钢铁企业力争在201712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二)纳入发证范围的水泥工业企业应于20171031日前完成申请工作,20171231日前完成核发工作。

  (三)本公告之后新建的钢铁、水泥企业应在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

  三、核发机关

  省环保厅负责全省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管理的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各地市环保局开展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各市(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钢铁、水泥工业企业重点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简化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四、申请程序

  (一)纳入发证范围的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钢铁行业》(HJ846-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泥行业》 (HJ847-2017)要求编制申请材料,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排污单位应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公众端网址:http://permit.mep.gov.cn)上注册,按要求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上传《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试行)》、《承诺书》等申请材料,按规定开展申请前信息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企业无需信息公开)。

  (三)排污单位应按规定完成申请前信息公开后,在信息平台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保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

  五、其他要求

  纳入发证范围的排污单位应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定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逾期不办理且继续生产的,视为无证排污,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2017828

首页>专题专栏>排污许可专栏>通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