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钢铁、水泥等13个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7-09-06 08:52:00
  • 来源: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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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规财〔201768号)要求, 2017年下半年我省将开展钢铁、水泥等13个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摸底调查和核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摸底调查与核发范围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第45号令),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本次进行摸底调查与排污许可证核发的范围为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石化、炼焦化学、平板玻璃、制药、纺织印染、化肥、制革、农药、农副食品加工、电镀等13个重点行业(详见附件1)。

  二、完成时限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环保部门要尽快开展辖区内13个重点行业企业调查摸底工作。请各地市级环保部门按照附件2对辖区内各行业企业进行分类统计,并于920日前将钢铁、水泥行业摸底调查清单上报我厅,10月底前上报其他行业摸底调查清单。

  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申领时限按照《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公告》要求完成。

  三、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吉林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第264号令)要求,进一步明确环境管理、环境监察执法、环境监测等部门工作任务,理清工作职责,落实专职专人负责,切实做好排污许可制度与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与融合。

  (二)加强培训宣传。各地市环保部门要尽快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相关部门和企业的培训,对本辖区内有关企业要通知到位、统计到位,确保不漏一家。同时,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广泛宣传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意义,宣传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切实提高社会各界对排污许可制度的认识,为实施排污许可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明确工作流程。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申请、审核、核发等关键环节的工作流程。一是企业申请,具备排污许可证申领条件的企业,在完成社会公示后,向有核发权限的环保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统一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二是环保审核,各级环保部门要明确受理部门、经办部门、审核会签部门,受理部门确认并受理企业申请后,网上提交至经办部门组织审核,经办部门将相关申请材料分转至水、气、监测、监察等业务管理部门审核会签后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三是核发许可证,核发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经办部门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提交审核结果,在获取全国统一的许可证编号后,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机关公章的排污许可证并进行公告。已申领临时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收回临时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四)强化技术指导。此次摸底调查和核发工作涉及行业多、企业多、时间紧,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作为技术支撑单位,负责相关工作的技术研究和具体实施。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研究排污许可相关文件,充分利用现有技术资源组织实施好本辖区内的相关工作,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环保厅规财处       魏铁晶 0431-89963037 13578965152

  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18743098996 18686696766

   邮箱:pgzxzgb@163.com   

  附件:1. 吉林省13个重点行业类别名录序号对照表

            2. 吉林省13个重点行业企业摸底调查清单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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