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我省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做好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规定,省环保厅决定组建吉林省排污许可证审查专家库,对我省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监管等工作进行审查指导。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聘条件
征聘专家年龄不超过65周岁(1953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身体健康,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咨询、指导、审核等相关工作;愿以独立专家身份参加审查工作,并接受省环保厅监督管理;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国内外环排污许可证制度及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及最新发展动态。
本次征聘专家应符合以下具体条件之一:
1.近三年作为主要技术人员(排名前三位)承担过省部级及以上与排污许可领域相关的科技项目、技术规范、管理办法等相关工作;或作为主要人员进行过排污许可证申报与审核工作(需提供具体工作案例,以备审核),并能进行现场技术指导。
2.环保专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取得国家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质,参加过省级及以上排污许可相关行业技术规范培训,作为主要人员进行过排污许可证申报与审核工作,能熟练掌握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流程,并能进行现场技术指导。
3.行业专家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在专业技术领域或管理岗位具有精湛的专业技能或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掌握所从事本行业生产流程、工艺设计、环境污染治理等相关工作,能熟练掌握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流程,并能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原则上行业专家应参加过省级及以上排污许可相关行业技术规范培训。
二、征聘专业
本次征聘专家具体所需专业参见《吉林省排污许可证审查专家申请表》(附件1)专业领域和行业类别,各行业排污许可推进时限参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附件3)。
三、征聘方式
(一)征聘范围
本次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省内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等符合条件的专家。
(二)申报材料
1.自荐或被推荐专家应填写《吉林省排污许可证审查专家申请表》(见附件1),附本人近期免冠二寸照片、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明扫描件、环评工程师证书扫描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提交本人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推荐的,所在单位统一汇总上述材料后,还应填写《吉林省排污许可证审查专家推荐汇总表》(见附件2),并加盖公章。
(三)报送方式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请于2018年1月31日下班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报送至吉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电子版发送至710152747@qq.com,逾期不予受理。
省环保厅将在2月12日前完成推荐专家的审核及公示工作,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四、专家管理
(一)经省环保厅审核通过的专家,可获得排污许可证审查专家资格,按专业分类纳入排污许可证审查专家库,由省环保厅颁发聘书,聘期两年。
(二)省环保厅依据每次审查项目的领域、复杂程度和实际情况,从专家库抽取相关专业专家若干名组成专家组,并从中选定一名综合能力强的专家担任组长。
(三)省环保厅将对专家实施动态考核与管理,符合相关要求的专家经审核后随时补充进入专家库,经考核不能承担相应工作或违反纪律及职业操守的专家将被劝退或清除出专家库。
五、其他要求
请各有关单位积极给予支持和配合,尽快将专家征聘文件转发或通知到相关人员,确保组建专家库工作的顺利完成。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吉林省环保厅规划财务处 祝戈
电话:0431-89963031
吉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李亚楠
电话:0431—81947520
报送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伟峰国际7088号
附件:1.吉林省排污许可证审查专家申请表
2.吉林省排污许可证审查专家推荐汇总表
3.《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