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15个排污许可违法案例

最新丨15个排污许可违法案例

云南省排污许可技术交流2023-11-07 23:42

1. 山东某铜业公司未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案

2. 山东某新材料公司擅自改变管理类别无证排污案
3. 枣庄市某塑业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4. 济南市某包装品公司未依法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案
5. 青州市某建材公司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污案
6. 莒县某污水处理厂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污案
7. 四川某科技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案
8. 成都某油料贸易公司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相符案
9. 郫县某衣架厂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10. 广汉市某铝型材企业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案
11. 什邡市某农业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排污案
12. 通辽市某污水处理站超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案
13. 霍林郭勒市某材料公司石膏生产项目未落实排污许可制度案
14. 通辽市开鲁县某企业废水pH值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污案
15. 葫芦岛市某环保科技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详情如下:

1. 山东某铜业公司未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案

案情介绍

2022年11月,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未查询到山东某铜业公司的排污许可信息。

该公司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二十七类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中“有轧制或者退火工序的”类别,应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经调查,发现该公司10000吨/年铜排生产项目熔铜工段正在生产,有颗粒物排放,且未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烟台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20万元罚款。

案件启示

本案通过查询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和现场调查核实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企业的违法行为,是非现场执法与现场执法有效衔接的成果,进一步提升了执法精准度,有效降低了执法成本,使监管更精准,执法更高效。

2. 山东某新材料公司擅自改变管理类别无证排污案

案情介绍
2023年3月,东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会同东营市生态环境局东营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建有3条玻璃纤维管道缠绕机生产线,配套建设两台1.25MW燃气锅炉,自2021年8月自主验收后生产至今,排放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
经调查,该公司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二十五类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中的“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306”类别,应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但该公司仅于2021年2月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登记表,属擅自改变排污许可管理类别。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东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20万元罚款。

案件启示

个别排污单位为降低管理成本,擅自改变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导致违法行为发生,受到法律制裁。

本案充分利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为发现违法企业提供信息支持,为查处违法行为提供有力支撑,有力督促排污单位履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做到依法持证,按证排污,严格落实排污主体责任。

3. 枣庄市某塑业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案情介绍

2023年4月,枣庄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市中分局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联合开展重点管理排污单位执法检查

发现枣庄某塑业有限公司自行监测信息中缺少2022年二甲苯、氯化氢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的历史自行监测数据。

经调查,该公司2022年实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枣庄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2.2109万元罚款。

案件启示

排污单位应履行自行监测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自行监测要求。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运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开展非现场检查,弥补了现场检查手段的不足,实现信息技术监管发现线索与现场执法的有效结合。

4. 济南市某包装品公司未依法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案

案情介绍

2023年4月,济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历城分局联合开展重点管理排污单位执法检查

发现济南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2022年3月变更了排污许可证,将原排污许可证中核准的4t/h和10t/h燃气锅炉各1台变更为4t/h燃气锅炉1台,2个废气排放口减为1个废气排放口。

该公司在变更排污许可证后擅自恢复使用10t/h燃气锅炉和对应排放口,产生的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通过新增的废气排放口排放。

该公司污染物排放口数量增加后,未依法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济南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26万元罚款。

案件启示

个别排污单位依法依证排污意识淡薄,存有侥幸心理,触碰法律红线现象屡有发生。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排污行为,增强排污单位持证守法意识,有利于提升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水平与执法监管效能。

5. 青州市某建材公司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污案

案情介绍

2023年2月23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青州分局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和山东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开展非现场检查,发现青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9日取得排污许可证,涉嫌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经系统核算和现场调查,该公司2021年度和2022年度的氮氧化物实际排放量分别为56.1吨、63.2吨,均超过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氮氧化物许可年排放量限值43.2吨/年的0.29倍、0.46倍。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潍坊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20万元罚款。

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门积极采用自动监测等非现场监管手段,精准发现排污单位超标排放、超总量排放等环境违法问题,同时警示排污单位应正常运行治理设施,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依证管理,确保实现达标排放与总量限值排放。

6. 莒县某污水处理厂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污案

案情介绍

2023年3月,日照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日照市生态环境局莒县分局对山东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推送的超标排放问题线索联合开展执法检查。

经调查,2023年3月15日至3月21日,莒县某污水处理厂污水总排口外排废水总氮排放浓度持续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总氮排放浓度限值(15mg/L),期间排放浓度最高达到41mg/L,超过排放浓度限值1.73倍。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日照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22.5万元罚款。

案件启示

污水处理厂作为水污染物治理的重要工程,应当担负起更强的社会责任感。

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以排污许可作为主要监管手段,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既显示出“依法治污、依证监管”的决心,同时也警示其他排污单位坚决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生产经营中保证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杜绝长期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发生。

7. 四川某科技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案

案情介绍

2023年6月8日,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龙泉驿支队执法人员对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该公司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是C3034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应办理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

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无法提供排污许可证;现场虽未进行生产加工作业,但车间内成品堆放区堆放有已生产出来的大量聚酯纤维复合卷材成品,且有明显的生产加工和排污痕迹。

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于2022年5月接手并沿用四川某低碳科技有限公司的设备及环评文件,但一直未办理排污许可证。

执法人员通过查阅和调取该公司环评文件、产品购销合同、送(销)货单、生产记录、设施设备运行台账等,查明该公司于2022年9月至2023年5月期间存在持续生产经营活动,并有污染物产生和排放。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依法作出对该公司处罚款42.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启示

排污单位要严格落实“持证排污”的法定义务。目前,我国已建立起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执法监管体系,实现了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有效联动。

“排污必持证,无证不排污”的环保理念已深入人心,排污单位应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及时申请取得、延续和变更排污许可证,明确责任人和责任事项,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8. 成都某油料贸易公司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相符案

案情介绍

2023年4月12日,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双流支队执法人员对成都某油料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属于三级石油库,主要从事储油与发油。

该公司办理有环评手续,并取得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

经查,该公司实际建有2个废水排放口,分别为储油区生产废水排口和生活区生活污水排口,与其环评、环评验收一致,但该公司《排污许可证》上仅载明1个综合污水污染物排口(生活区编号:DWOO1),无储油区生产废水排口。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依法作出对该公司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启示

排污单位要严格落实“按证排污”的法定义务。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重要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排污单位按照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的要求合法排污: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及时报送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等。

9. 郫县某衣架厂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案情介绍

2023年5月9日,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郫都支队执法人员对郫县某衣架厂进行现场检查。

该厂主要从事展架的生产,办理有环保相关手续,并取得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

经查,该公司《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的自行监测要求为氯化氢每年监测一次,氮氧化物每月监测一次,但该公司2022年未开展自行监测。

查处情况

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依法作出对该厂处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事中事后监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对于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10. 广汉市某铝型材企业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案
案情介绍
2023年2月20日,德阳市广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铝型材生产企业进行日常现场检查。
检查发现其铝合金型材喷涂项目依法办理了环评审批手续,按要求配套建设有废水、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且通过了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依法申领了排污许可证,但该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023年2月23日,经德阳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对当事人涉嫌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查处情况

广汉市某铝型材生产企业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0.6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启示

一是将排污许可证作为生态环境日常执法主要依据。
二是督促辖区内的企业要以案为鉴,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要求,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切实履行依法排污的主体责任,不断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11. 什邡市某农业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排污案
案情介绍
2022年7月22日,德阳市什邡生态环境局联合什邡市公安局对什邡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外排废水水质异常,存在黑色、发臭情况。
德阳市什邡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公司污染治理设施开展相关调查,监测人员对其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
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4.5倍、氨氮超标5.2倍、总磷超标52.9倍、悬浮物超标0.2倍、氯化物超标0.22倍。
经查,该公司总经理李某在知晓部分废水处理设施损坏的情况下,未对废水处理设施进行维修,仍然继续从事加工生产,致使污染治理设施不能发挥正常作用。

未使用的气浮机

监测人员进行现场采样

查处情况
什邡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德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9.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件启示
一是两部门联动,紧密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打好执法组合拳,加大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二是加强监测执法联动,提升测管协同工作效能。现场联动执法时,严格按照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开展监测,确保监测数据合法有效,为判定环境违法行为提供有力技术支持。
12. 通辽市某污水处理站超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介绍

通辽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检查发现通辽市某污水处理站自动监测数据存在超标现象。

为进一步核实该污水处理站超标行为,2023年2月1日,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对通辽市某污水处理站污水总排口排水水质进行检测。

2月4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排水氨氮浓度为16.4mg/L,超过许可排放浓度8mg/L;排水总氮浓度为25.4mg/L,超过许可排放浓度15mg/L。该污水处理站主要接收生活污水,经CASS工艺及深度处理后排放。

2023年2月24日,通辽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直属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污水处理站超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情况开展现场调查,其负责人对《检测报告》进行了确认,并承认了存在超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查处情况

该污水处理站超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应当依据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进行处罚。

2023年4月12日,通辽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污水处理站超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28万元并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达到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

案件启示

本案是非现场监管和执法监测形成合力查处的排污许可管理问题。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监管平台对排污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对照其排污许可证,发现超许可浓度排污线索,并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执法监测,及时、准确的锁定了企业超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排污许可制度是固定污染源管理的核心制度,关乎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和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建立。各级生态环境环境部门应严格“依证执法”,强化“证后监管”,推行“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理念,不断加大入企指导力度,多向企业工作人员讲法、普法,提高企业法律意识以减少违法生产排污案件的出现。

13. 霍林郭勒市某材料公司石膏生产项目未落实排污许可制度案

案情介绍

2023年9月13日,通辽市生态环境局霍林郭勒市分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问题线索,对霍林郭勒市某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核实。

执法人员通过调阅有关资料,发现该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取得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

该公司2021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年度)表中,四个季度各项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均为0吨;2022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年度)中,其仅填报了第二季度数据第一、三、四季度大气污染物数据均为0吨未如实记录2021年、2022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相关信息;2021年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依法开展自行监测。

查处情况

2021年及2022年,该公司在填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年度)过程中,未如实记录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量等信息,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5万元罚款。

2021年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企业要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处11万元罚款。

案件启示

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制度、自行监测制度作为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的重要制度,自《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以来,一直作为执法监管的重要内容。

企业应当自觉履行主体责任,按要求填报排污许可执行报告,依据排污许可证对监测项目、频次等要求的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组织开展自行监测,并做好监测实施过程中的台账记录。

本案中,执法人员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精准发力,持续加强日常监管,督促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落实执行报告制度和自行监测要求。

14. 通辽市开鲁县某企业废水pH值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污案

案情介绍

2023年7月29日,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开鲁县分局按照非现场平台问题线索,对通辽市开鲁县某企业废水排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执法人员根据非现场平台线索,对企业废水排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企业废水呈橙黄色,自动监测数据pH显示为3.5,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的6-9的标准。

执法人员立即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对企业废水进行取样检测,检测结果pH为3.5。

经询问,企业为预防总磷数据超标,加了过量的除磷剂,导致废水呈酸性。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负责人进行了法制教育,要求该企业立即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调试,保证废水达标排放。

查处情况

该企业废水超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应当依据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进行处罚。

2023年8月30日,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对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鉴于该单位在发现问题后立即改正,未造成严重影响,决定对其处以罚款25万元。

案件启示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通过现场监测、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获得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数据,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证据。

加强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的分析、研判,并将其作为非现场监管手段,成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重要方式之一,有助于提早发现问题、提升执法效能。

本案中,执法人员根据非现场平台的线索及时开展现场执法检查,锁定证据,查明超标原因。

在企业日常污水处理活动中,往往忽略了pH数值,但只要排污许可证有标准限值,就决不能存在侥幸心理,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规定排放污染物。

15. 葫芦岛市某环保科技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案情介绍
2022年7月12日、7月20日,根据省厅交办问题线索,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建立原料油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更换记录,而且布袋除尘器运行记录活性炭投加记录表格不规范。
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21条第1款的规定。
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
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生态环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清单(试行)>的通知》(葫环发〔2022〕37号)第11项“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情形。
因此,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不予处罚,责令其及时改正,并对该单位开展普法教育。


案件启示
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对违法企业下达了不予处罚决定,对单位开展普法教育。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教育功能和守法功能,在生态环境执法过程中,着眼于高质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不予处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能够正确引导企业主体责任,也是生态环境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能够鼓励和引导企业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帮扶企业树立自觉守法意识。

来源:山东生态环境、成都生态环境、德阳生态环境、通辽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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