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排污许可证问题典型案例(2)——许可排放量错误
某化学有限公司属于“工业颜料制造 2643”,产品类型为“其他工业颜料”,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HJ 1116—2020),其他颜料反应单元主要排放口应填报“颗粒物、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该排污单位仅识别了反应单元工艺废气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遗漏其颗粒物、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
应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对主要排放口逐一核实是否遗漏许可排放量。废气主要排放口通常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石化、化工、涂料、油墨等行业)、重金属(有色冶炼等行业)等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技术规范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废水主要排放口通常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印染等行业的总氮控制区)、重金属(电镀等行业)等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技术规范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
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属于“钢压延加工3130”,产品类型为“冷轧钢材”,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HJ846-2017),“主要排放口逐一计算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以生产单元为单位计算许可排放量”。该排污单位未对轧钢单元废气一般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导致全厂废气许可排放量错误。
除关注主要排放口排放量外,还需根据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关注个别行业的一般排放口(如钢铁、水泥等行业)、无组织排放源(如钢铁、石化等行业)是否要求许可排放量。
某食品有限公司属于“蔬菜、水果罐头制造 1453”,产品类型为“桔子罐头、杨梅罐头”,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对位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环境保护部规定的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域内的排放总磷、总氮的排污单位,废水主要排放口还应分别申请总磷及总氮年许可排放量”。该排污单位所在地位于总氮总量控制区域,排污许可证应许可总氮排放量。
位于国家正式发布文件中规定的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内排放总磷、总氮的排污单位,废水主要排放口还应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的要求分别申请总磷或总氮年许可排放量。其中,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我省总氮总量控制区为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舟山市、台州市。
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属于“金属表面处理机热处理加工 3360”,产品类型为专业五金件酸洗磷化,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根据《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HJ 855-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要求,“原则上涉及排放第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以及纳入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的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该排污单位生产废水中含“总铬、六价铬、总镍”一类污染物,但在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中将含一类污染物废水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类型错误填报为“一般排放口”,导致主要排放口遗漏。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该排污单位含一类污染物废水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需填报总铬、六价铬、总镍许可排放量,因此排污许可证遗漏主要排放口导致遗漏许可排放量。
依据相应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排放口类型”的相关内容,判断排污单位是否符合主要排放口的判断条件,如果符合,“排放口类型”应为“主要排放口”,若排污单位填报为“一般排放口”,且没有识别主要排放口中应管控的许可排放量因子,则属于遗漏主要排放口导致遗漏许可排放量。
某印染有限公司属于“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1”,产品类型为“全棉印、染、漂绒布、锦缎”,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纺织印染工业》(HJ 861-2017),“水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依据该产品产能、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和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核定”。该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计算方法选取错误,未采用许可排放量=产品产能×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计算,导致申请年排放量限值计算错误。
应根据排污单位上传“申请年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附件,审核许可排放量计算方法、公式、参数的选取,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或总则中“许可(允许)排放量”章节中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若计算方法无误,则需审核许可排放量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某石油转运有限公司属于“油气仓储 990”,产品类型为“燃油贮存”,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储油库、加油站》(HJ 1118-2020),“依据依法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本标准规定的方法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文件批复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要求”。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储油库、加油站》(HJ 1118-2020)计算,该排污单位挥发性有机物许可排放量为284.87t/a,环评文件挥发性有机物许可排放量为225.182t/a,严于按照技术规范计算的结果,许可排放量未与环评批复指标取严。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