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通化县威龙矿业开发
有限公司四方山高丽沟铁矿改扩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通化县威龙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通化县威龙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四方山高丽沟铁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申请》和委托吉林省金润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该项目位于通化县大安镇湖上村境内,矿区地理坐标为东经126°03′00″~126°09′00″,北纬41°52′30″~41°56′45″。主要工程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矿区范围调整为0.9769平方公里,开采标高调整为+960米至-456米,开采方式仍为地下开采。主要工程内容包括新建3个盲斜井、排水硐室及平硐集水池等。项目建成后分两期开采,一期开采规模为30万吨/年,服务年限为17.3年;二期开采规模为20万吨/年,服务年限为8.0年。该项目依托现有选矿厂和通化县四方山铁矿苇塘沟尾矿库。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治理措施。对运输道路进行路面硬化并洒水降尘,防止扬尘污染。新建1台生物质锅炉用于生活办公区冬季采暖。对现有矿井涌水排水沟进行维护修缮,设置截洪沟对区域地表径流进行截流,保证雨污分流。对生活垃圾进行集中收集,及时清运。在各项“以新带老”措施完成前,该项目不得投运。
(二)严格落实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严格遵循“边开采、边修复”的原则,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相关要求,及时做好项目建设、生产和闭矿后等各阶段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好水土保持工作。服务期满后,采用工程与生物措施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闭矿设计,确定回填、覆土和造林方案,有计划地进行生态修复。
(三)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矿井涌水部分用于井下降尘和矿井生产用水,剩余部分经地面集水沉淀池,回用于选矿厂选矿。在矿石临时堆置场、废石堆置场上游及两侧修建截、排水沟,减少地表径流汇入量,设置排水系统,下游修建挡石墙,矿石临时堆置场、废石堆置场淋溶水经现有排水沟排至四方山铁矿苇塘沟尾矿库,再经回水管线输送至选矿厂回用,不外排。
(四)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对采场顶板采用树脂锚管进行支护,当遇有断层破碎带并有大量地下涌水出现时,采用喷锚网喷射混凝土进行支护;对沉淀池地(侧)面进行防渗;切实做好各种管线的防腐、防漏和防渗工作。建立完善的地表移动观测系统和地下水水位监测系统,掌握该矿区的地表移动和变形规律以及地下水水位变化情况。发现地表塌陷或周围村屯居民饮用水有减少或断流的迹象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制定地下水监测计划并设置地下水监控井,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防止污染地下水环境。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对施工场地及施工道路进行硬化和洒水降尘,减轻扬尘污染。采取湿式凿岩、水封爆破、洒水降尘、加强井下通风、矿石临时、废石堆置场四周设置防风抑尘网和密闭储运等有效措施,确保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浓度达到《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中排放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切实可行的降噪、减振措施,确保运行期场(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排放标准要求,周边村屯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相应功能区要求。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妥善处理该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废石运至废石堆置场堆存,沉淀池产生的污泥全部回用于选矿工序,生物质锅炉灰渣暂存于全封闭渣仓内,全部外卖用于制农肥;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须委托有相应处理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八)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在矿区内预测地面沉陷危险区外围设立警示牌,在炸药库周边设警示标识,炸药库的设置应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并定期对炸药库进行巡逻和检查。完善厂区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及时修编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
(九)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经核定,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烟尘0.06吨/年、二氧化硫0.24吨/年、氮氧化物0.612吨/年。运行过程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许可排放量。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路由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请通化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通化市生态环境局和通化县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