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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白山市太安矿业有限公司年采12万吨铁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19-09-19 09:58:00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白山市太安矿业

有限公司年采12万吨铁矿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白山市太安矿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白山市太安矿业有限公司年采12万吨铁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申请》和委托吉林昊融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该项目位于白山市八道江区七道江镇旱沟村境内,矿区地理坐标为东经126°0700126°0900,北纬41°560041°5730。主要工程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平硐、斜井(南矿区)、风井、表土场、矿石临时堆置场、废石临时堆置场、综合厂房、空压机房等。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开采标高为+865米至+506米。项目建成后分区开采,南矿区开采规模为6万吨/年,服务年限为11.6年;北矿区开采规模为6万吨/年,服务年限为8.2年。该项目采出铁矿石暂存于矿石临时堆置场内,定期外卖。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吉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严格遵循“边开采、边修复”的原则,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相关要求,及时做好项目建设、生产和闭矿后等各阶段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委托有资质的林业调查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占用的林地应征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对砍伐的树木进行等量生态补偿。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好水土保持工作。服务期满后,采用工程与生物措施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闭矿设计,确定回填、覆土和造林方案,有计划地进行生态修复。

(二)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废水和淋溶水经沉淀后用于施工现场降尘用水。在矿石临时堆置场、废石临时堆置场和表土场上游及两侧修建截、排水沟,减少地表径流汇入量。运营期矿井涌水、矿石临时堆置场、废石临时堆置场和表土场淋溶水须经地面沉淀池沉淀处理,出水水质满足《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表2中排放标准,部分回用于井下凿岩、堆场和工业场地降尘,剩余部分排入旱葱河。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及时清掏用于制农肥。

(三)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对采区顶板采用锚杆支护,当遇有断层破碎带或不稳固段并有地下水涌出时,采用锚杆和金属网支护,以减少地下水的涌出量。沉淀池和高位水池地(侧)面进行防渗切实做好各种管线的防腐、防漏和防渗工作。建立完善的地表移动观测系统和地下水水位监测系统,掌握该矿区的地表移动和变形规律以及地下水水位变化情况。发现地表塌陷或周围村屯居民饮用水有减少或断流的迹象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制定地下水监测计划并设置地下水监控井,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防止污染地下水环境。

(四)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在大风天气施工。施工场地周边设置围挡,对施工场地及施工道路进行硬化和洒水降尘,减轻扬尘污染。使用商品混凝土。优化矿区平面布局,采取湿式凿岩、水封爆破、洒水降尘、加强井下通风、矿石临时堆置场、废石临时堆置场四周设置防风抑尘网和密闭储运等有效措施,确保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浓度达到《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制要求。冬季生活办公区供热采用电采暖方式。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切实可行的降噪、减振措施,禁止夜间施工、运输及爆破,确保施工期和运行期场(厂)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中相关标准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排放标准要求,周边村屯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相应功能区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妥善处理该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剥离表土暂存于表土场内,用于植被恢复;沉淀池产生的污泥经脱水处理后与暂存废石堆置场内的废石,全部回用于井下回填。建筑垃圾由建设单位运至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理;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在矿石临时堆置场、废石临时堆置场和表土场上游及两侧修建截、排水系统,场内用块石铺底并设置排水系统,下游修建挡石(土)墙。在矿区内预测地面沉陷危险区外围设立警示牌。加强对矿石临时堆置场、废石临时堆置场和表土场的日常巡视,发现滑坡隐患及时处理。完善厂区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及时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路由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请白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白山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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