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吉环罚字〔2018〕9号
乾安县昌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220723598840468X
地址:乾安县县医院
法定代表人:潘政华
我厅于2018年3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监测,并于2018年3月30日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3月15日,你单位一台130吨热水锅炉在正常运行时,排放大气污染物烟尘(颗粒物)浓度为400.5mg/ m3,二氧化硫浓度为1564mg/ m3,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2颗粒物限值为50mg/ m3,二氧化硫限值为300mg/ m3),分别超标7.01倍和4.21倍。
以上事实有吉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吉环督(气)字(2018)第002-8号)、锅炉及配套除尘器现场测试记录(编号:20180315)(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照片)、乾安县环境保护局《关于乾安县东部城镇集中供热热源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乾环行审字〔2016〕34号)(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厅于2018年5月20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吉环听告字〔2018〕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5月22日,你单位向我厅提出了听证要求。6月8日,我厅在厅机关588会议室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拾捌万贰仟壹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缴银行:长春市工商银行康平街支行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吉林省财政
账号:4200229011200530275(5100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