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吉环罚字〔2018〕11号
四平市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220300702493313M
地址:四平市铁东区陵园路515号
法定代表人:薛亮
我厅于2018年5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现场采集了废水样品,并于2018年5月25日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自动监控设备严重老化,化学需氧量数值无变化,无正常曲线,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四平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市站测字〔2018〕第002J号)、吉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四平市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1000吨/年精细化工产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吉环建字〔2006〕5号)(复印件)、吉林省环境保护局《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吉环验〔2007〕120号)(复印件)、四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同意四平市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执行污水三级排放标准的函》(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厅于2018年7月27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吉环听告字〔2018〕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至今,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柒万玖仟肆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缴银行:长春市工商银行康平街支行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吉林省财政
账号:4200229011200530275(5100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