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吉环罚字〔2018〕12号
辽源市银鹰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220400717121782A
地址:吉林辽源经济开发区友谊工业园区财富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肇坤
我厅于2018年5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现场采集了废水样品,并于2018年5月23日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7年末自动监控设施故障后,进行了更换,2018年3月安装完成,4月25日开始调试,至5月23日自动监测设备无法正常运行;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其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220mg/L,氨氮浓度为120mg/L,分别超标6.4倍和3倍(根据《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规定,执行化学需氧量限值为300mg/L,氨氮限值为30mg/L)。
以上事实有辽源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WS20180511018),废水、污水现场采样记录(复印件),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辽源市银鹰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100吨医药中间体及原料药移地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吉环审字〔2010〕352号)(复印件),吉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吉环审验字〔2014〕189号)及验收组(委员会)验收意见(复印件),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辽源市银鹰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医药原料药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吉环审字〔2013〕12号)(复印件),吉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吉环审验字〔2015〕157号)及验收组(委员会)验收意见(复印件),辽源市银鹰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说明》,辽源市银鹰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污水站调试报告》,辽源市银鹰制药有限责任公司4.25—5.11日排水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厅于2018年7月27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吉环听告字〔2018〕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至今,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及听证要求。
你单位的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拟处7.67万元罚款。
化学需氧量、氨氮超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拟处60.87万元罚款。
综上,我厅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合并罚款陆拾捌万伍仟肆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缴银行:长春市工商银行康平街支行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吉林省财政
账号:4200229011200530275(5100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