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吉环罚字〔2018〕15号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2204007325471408
地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西宁大路5729号
法定代表人:王民
我厅于2018年4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现场采集了废水样品,并于2018年5月23日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其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370mg/L,氨氮浓度为16.4mg/L,分别超标2.7倍和0.093倍(《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化学需氧量限值为100mg/L,氨氮限值为15mg/L)。
以上事实有长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 CCHJ∕YW18∕S0015)、吉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辽源市利源型材有限公司新建年产22000吨工业铝型材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吉环建字〔2003〕092号)(复印件)、吉林省环境保护局《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吉环验〔2008〕181号)(复印件)、吉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辽源利源铝业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吉环建(表)字〔2006〕148号)(复印件)、吉林省环境保护局《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吉环验〔2008〕182号)(复印件)、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吉林利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特殊铝型材及铝型材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吉环行审字〔2009〕2474号)(复印件)、吉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吉环审验字〔2012〕226号)(复印件)、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吉林利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大截面交通运输铝型材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吉环行审字〔2009〕2473号)(复印件)、吉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吉环审验字〔2012〕225号)(复印件)、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吉林利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轨道交通车体材料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吉环审(表)字〔2011〕590号)(复印件)、辽源市环境保护局《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辽环审验〔2016〕62号)(复印件)、辽源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吉林利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深海钻探用特殊铝合金管材及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辽环审(表)字〔2012〕49号)(复印件)、辽源市环境保护局《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辽环审验〔2016〕63号)(复印件)、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用水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照片、光盘)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厅于2018年7月27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吉环听告字〔2018〕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至今,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在提出听证申请后,于8月21日未按时参加听证会,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拾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缴银行:长春市工商银行康平街支行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吉林省财政
账号:4200229011200530275(5100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