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吉环罚字〔2018〕16号
吉林公主岭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社会信用代码:91220381088830833T
地址:吉林公主岭经济开发区滨河路1609号
法定代表人:代伟
我厅委托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于2018年4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环境监测复查,并于2018年5月7日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因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其中氨氮浓度为28.3mg/L,悬浮物浓度为22mg/L(《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2002)一级B氨氮标准为15mg/L,悬浮物标准为20mg/L),2018年3月30日,我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吉环责改字〔2018〕2号),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5月29日,我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吉环罚字〔2018〕2号),作出罚款39.86万元行政处罚。6月14日,你单位已缴纳39.86万元罚款。2018年4月18日,我厅经复查发现你单位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排放氨氮浓度为22.2mg/L,悬浮物浓度为22mg/L,分别超标0.48倍和0.1倍(《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2002)一级B氨氮标准为15mg/L,悬浮物标准为20mg/L)。
以上事实有吉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吉环督(水)字(2018)第006号)、吉林公主岭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吉林公主岭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厅于2018年7月27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吉环听告字〔2018〕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7月30日,你单位向我厅提出了听证要求。8月21日,我厅在厅机关588会议室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三条“排污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拒不改正:(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仍在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第十七条“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第十九条“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按日连续处罚柒佰伍拾柒万叁仟肆佰元(39.86万元×19日=757.34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缴银行:长春市工商银行康平街支行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吉林省财政
账号:4200229011200530275(5100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