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吉环罚字〔2018〕17号
四平市宏平肉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220300668791084E
地址:四平循环经济示范区三合村
法定代表人:王守相
我厅于2018年4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现场采集了废水样品,并于2018年5月23日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其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86mg/L,氨氮浓度为31.38mg/L,分别超标0.075倍和1.092倍(《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一级化学需氧量标准值为80mg/L,氨氮标准值为15mg/L)。
以上事实有长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 CCHJ∕YW18∕S0030)、四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四平宏平肉业有限公司年屠宰25万头生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四环审字〔2014〕1号)(复印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四平市宏平肉业有限公司年屠宰25万头生猪建设项目)(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厅于2018年7月27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吉环听告字〔2018〕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7月31日,你单位向我厅提出了听证要求。8月21日,我厅在厅机关588会议室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缴银行:长春市工商银行康平街支行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吉林省财政
账号:4200229011200530275(5100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