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吉环罚字〔2019〕7号
吉林省农嫂食品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220381598820651E
地址:公主岭市环岭街道迎新村(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隋书侠
我厅于2018年9月3日委托公主岭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单位废水进行监测,并于2018年9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5万吨真空玉米、蔬菜食品加工”项目由于辽河流域区域限批,未取得环评批复文件,且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即“未批先建”、“未验先投”)。
以上事实有公主岭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公环监字(W-18-151)号)、公主岭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主岭市农产品生产企业孵化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复》(公环行审(登)字〔2016〕91号)(复印件)、吉林省农嫂食品有限公司采购设备目录、污水系统图、污水处理站投药记录(8.22-9.3)、吉林省农嫂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书》、公主岭市环境保护局《吉林省农嫂食品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真空玉米、蔬菜食品加工项目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确认的意见》(复印件)、公主岭市环境保护局《吉林省农嫂食品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真空玉米、蔬菜食品加工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意见》(复印件)、公主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吉林省农嫂食品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真空玉米、蔬菜食品加工项目准予备案的通知》(公工信备〔2018〕7号)、公主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吉林省农嫂食品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真空玉米、蔬菜食品加工项目”技术改造备案项目准予变更的通知》(公工信备〔2018〕13号)(复印件)、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省农嫂食品有限公司违规生产问题有关情况的报告》(公政函〔2018〕228号)(复印件)、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吉林省农嫂食品有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有关问题的报告》(公政函〔2018〕289号)、吉林省农嫂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简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2份)、影像资料(6张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年产5万吨真空玉米、蔬菜食品加工”项目“未批先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你单位的“年产5万吨真空玉米、蔬菜食品加工”项目“未验先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厅于2018年12月26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吉环听告字〔2018〕2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至今,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决定罚款壹拾万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决定罚款贰拾万元。
综上,我厅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合并罚款叁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缴银行:长春市工商银行康平街支行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吉林省财政
账号:4200229011200530275(5100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