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德惠-扶余输气管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吉林省嘉鸿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德惠-扶余输气管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请示》和委托吉林省中实环保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德惠市和扶余市境内。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一条74km高压输气管线,管径为D323.9×5.6mm,设计压力4Mpa,设计供气规模1.5×108Nm3/a,沿线设置5个阀井;建设1座综合站,站内设LNG加气站、CNG常规站、综合用房(内设食堂、锅炉房和储油间)、工艺装置区及放散管等;配套建设变电站、压缩机间、排污罐(容积1m3)、污水防渗储池(容积8m3)、降温池(容积2m3)、3台0.24MW燃气热水锅炉(2开1备)及1台分子筛天然气脱水装置,以及其他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路径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合理选择施工期,避开农作物的生长期和野生动物迁徙、繁殖和孵化季节及农作物生长期施工。施工期各类活动应严格控制在占地范围内,禁止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管线施工采取分段施工的方式,表层土与底层土分开堆放,管线敷设后及时进行分层回填。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做好水土保持和农田占补工作。施工结束后,临时占地应及时恢复其原有生态功能。
(二)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和基坑排水经沉淀处理后,上清液全部回用于混凝土浇筑或降尘,不得外排;加强对施工机械检修和保养的现场管理,避免施工机械油料泄漏污染水体。施工期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内,再用罐车运至扶余污水处理厂处理;运行期锅炉排污水经降温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排入防渗储池内,及时运至扶余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要求后,经双龙泉河汇入拉林河。
(三)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相关设计规范做好分区防渗工作。对施工期旱厕、沉淀池和运行期污水排污储罐、污水储池、储油间及事故应急池等地(侧)面进行硬化及防腐、防渗处理。选用优质管材,并对管线进行防腐防锈处理,定期检查,防止发生跑冒滴漏。制定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设置地下水水质监控井,并定期进行监测,如发现水质超标,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环境。
(四)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禁止在大风天气进行产生扬尘的施工。建筑材料应集中堆存并进行苫盖,并对施工作业面进行洒水降尘,减轻扬尘污染。施工机械须选用尾气达标设备,采用高标号燃油,降低烟气产生浓度及产生量,排放的烟气中污染物排放浓度须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相关标准要求。
运行期综合站燃气热水锅炉采用天然气为燃料,烟气中主要污染物颗粒物、NOx及SO2排放浓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排放标准要求后,经不低于12米高烟囱排放。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排放浓度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中排放标准要求后,经高于屋顶的排气筒排放。定期对综合站管线及生产装置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超压放散系统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1米,确保非甲烷总烃(边界及周边)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进行施工场地布局,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减振、降噪措施,确保施工期和运行期场(厂)界噪声分别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表1标准要求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要求,周边环境敏感点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关功能区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妥善处理该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施工期余土用于输气管线沿线和综合站土地平整;提高泥浆重复利用率,泥浆部分循环利用,剩余部分运至吉林省油田农工商有限公司新立泥浆处理站进行处理;焊接作业产生的废焊条集中收集,由废品收购部门回收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及时送往周边城镇垃圾填埋场处理。脱水装置产生的废吸附剂、清管作业产生废渣、空气压缩机产生的废油和设备维修产生的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应委托有相应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废油抹布和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定期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
(八)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防控体系,建设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配套建设污水/雨水切换装置。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并做好防腐和有毒有害气体的预防工作。对可能超压的容器等设备安装安全阀和紧急事故泄压排放系统,在可燃气体可能泄漏或聚集的危险单元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及警报器。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请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和松原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施工期及运行期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至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松原市生态环境局和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德惠市分局、松原市生态环境局扶余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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