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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年产2000万人份水痘减毒活疫苗带状疱疹减毒活疫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0-05-26 10:34:00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年产2000万人份水痘减毒活疫苗、带状疱疹减毒活疫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

你单位《关于〈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年产2000万人份水痘减毒活疫苗、带状疱疹减毒活疫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申请》及委托吉林省中实环保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旷达路与卓越大路交汇处,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现有厂区内。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在6号分包装厂房内新建水痘和带状疱疹减毒活疫苗原液生产车间、水痘和带状疱疹减毒活疫苗分包装生产车间,配套建设质检实验室,以及其他环保工程、公用工程。项目建成后水痘减毒活疫苗年产规模1800万人份,带状疱疹减毒活疫苗年产规模200万人份。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的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水痘和带状疱疹减毒活疫苗原液生产车间产生的含有减毒病毒等生物活性物质的废气须集中收集,经灭菌、过滤等有效处理后,由空调系统排风口排放。

(二)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行期原液生产工艺废水、原液生产设备冲洗废水及质检和实验废水(包括动物房试验废水)经高温灭活后,与稀释剂生产设备清洗废水、生活污水一并排入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出水水质满足《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2008)表2中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再与洗瓶废水、纯化水制备废水及注射用水制备废水等清净下水经管线排入长春市南部污水处理厂处理,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后,排入永春河。

(三)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对厂区内对生产装置区、危险品库房、动物房、危险废物暂存间、试剂库、污水处理站各处理单元、生产装置区等地()面进行防腐、防渗处理并设置围堰(堤),对排水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及时收集地面上的污染物并定期集中处理。制定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合理布置地下水监测井,防止污染地下水环境。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进行厂区总平面布置,控制噪声设备源强。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分别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4类区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实验废物(实验及病死动物尸体)、不合格品、废弃的一次性防护用品、空调系统(有毒区)废过滤器、质检实验室废液、沾染毒性和感染性物质的废包装袋属于危险废物,须定期送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完善厂区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请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和长春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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