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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珲春矿业(集团)八连城煤业有限公司年开采270万吨煤炭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0-05-26 13:06:00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珲春矿业(集团)八连城煤业有限公司年开采270万吨煤炭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珲春矿业(集团)八连城煤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珲春矿业(集团)八连城煤业有限公司年开采270万吨煤炭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申请》和委托吉林东北煤炭工业环保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位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市,矿区地理坐标为北纬:42°461542°5345,东经:130°1307130°2037该项目新建1座封闭式灰渣仓,改建现有1座封闭式临时煤矸石堆场和1座封闭式临时储煤场,对现有主副井提升设备进行改造,并更换开拓设备。按照重新核定后的安全生产能力进行开采,仍采用地下开采方式,年采煤规模由90万吨提升至270万吨,服务年限由35年缩短至20年。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吉林省“十三五”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吉林省煤炭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治理措施。对现有2座煤矸石山进行生态恢复。对现有采空区进行综合治理。对露天临时煤矸石堆场、露天临时储煤场进行封闭及防渗改造,并新建1座灰渣仓。完善地表移动观测系统。在“以新带老”整改措施完成前,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二)严格落实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严格遵循“边开采、边修复”的原则,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相关要求,及时做好项目建设、生产和闭矿后等各阶段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合理设置安全矿柱,对八连城渤海国遗址等遗址采取预留保安煤岩柱,不进行开采等措施,减轻地表沉陷对周围环境敏感点的影响。服务期满后,采用工程与生物措施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闭矿设计,确定回填、覆土和造林方案,有计划地进行生态修复。

(三)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上清液回用于施工和施工场地降尘。锅炉排污水用于浇炉渣。矿井涌水经现有处理站进行处理,部分用于降尘及洗煤厂用水,剩余部分水质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表2中标准要求,生活污水经现有生活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出水水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标准要求,一并经现有排污口排入车大人沟河。

(四)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区顶板采用树脂锚杆支护,当遇有断层破碎带或不稳固段并有地下水涌出时,采用喷锚网喷射混凝土进行支护,以减少地下水的涌出量。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厂区分区防渗工作建立完善的地表移动观测系统和地下水水位监测系统,掌握该矿区的地表移动和变形规律以及地下水水位变化情况。发现地表塌陷或周围村屯居民饮用水有减少或断流的迹象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制定地下水监测计划,合理布置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并定期进行监测,防止污染地下水环境。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在大风天气进行产生扬尘的施工。对施工场地及施工道路进行硬化和洒水降尘,减轻扬尘污染。临时储煤场和临时煤矸石堆场采取封闭式结构,定期洒水降尘,采取密闭运输等有效措施,减轻扬尘污染,确保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限值》(GB20426-2006)表5中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切实可行的降噪、减振措施,确保施工期和运营期场(厂)界噪声分别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表1相应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区排放标准要求。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妥善处理该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煤矸石外卖综合利用。建筑垃圾应送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及时运至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

(八)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井下通风,减轻采空区瓦斯聚集,并设置瓦斯监测设施。在地面沉陷危险区合理设置警示标志。在封闭式临时煤矸石堆场和临时储煤场内加装消防喷淋装置。建设完善的环境应急防控体系和设施,提高环境风险防范意识,强化生产、存储、运输及装卸等过程中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请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的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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