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长春市石头口门水库水源地保护(一级保护区综合治理二期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长春市石头口门水库管理中心:
你单位《关于<长春市石头口门水库水源地保护(一级保护区综合治理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申请》和委托吉林省安信辐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长春市双阳区、九台区、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和吉林市永吉县境内。主要建设内容为对马场段围堤和新房子段围堤进行防渗,对长春市石头口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河道进行疏浚及护岸,对现有鱼塘进行生态修复。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吉林九台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长春市石头口门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各类活动应严格控制在占地范围内,禁止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鱼塘生态修复工程须根据所在区域的植被群落特点,选用吉林九台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原有物种,严禁引进外来物种,确保生态环境安全。严格按照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中的相关要求实施水土保持工作,减轻水土流失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修复,恢复临时占地的原有使用功能。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开雨季施工,河道疏浚工程须在枯水期进行。该项目涉及吉林九台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长春市石头口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双阳河、饮马河及其支流等地表水体,建设单位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中相关要求,不得在上述保护区设置料场、施工场(营)地及淤泥干化场,禁止在保护区内及上述地表水体周边检修和保养施工机械。含泥污水和混凝土养护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上清液回用于施工现场降尘。建筑材料堆存时加盖篷布,并远离水体,防止雨季随地表径流污染地表水体。生活污水排入移动式防渗旱厕内,定期清掏用于制农肥。对沉淀池、淤泥干化场及其隔油池地(侧)面等进行防渗处理,淤泥干化场四周设置足够高度的围堰,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环境。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禁止大风天气进行施工,减轻二次扬尘污染。在施工场地四周设置硬质全围挡,采用封闭车辆运输物料,建筑材料堆存加盖篷布。对运输道路和施工场地进行洒水降尘,减轻扬尘污染。施工机械须选用尾气达标设备,并采用高标号燃油,减轻尾气影响。对淤泥干化场淤泥表面喷洒除臭剂,并及时清运处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在夜间施工,避开野生动物繁殖、孵化和迁徙的季节。优化施工场地平面布局,采取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定期对施工机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等减振降噪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中标准要求,周边环境敏感点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1类区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妥善处理该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淤泥及时用罐车运至淤泥干化场干化处理,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检测,确保各项检测指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表1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绿化种植土壤标准》(CJ/T340-2016)相关标准要求后,交由长春市石头口门水库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外运用于绿化种植和养护用土等。淤泥干化场的隔油池产生的废油经收集后,及时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建筑垃圾运至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场处理。生活垃圾送至周边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堤线、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请长春市生态环境局、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九台区分局、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双阳区分局、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分局和吉林市生态环境局永吉县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长春市生态环境局、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九台区分局、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双阳区分局及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分局和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及吉林市生态环境局永吉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