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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1-08-12 09:22:00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扩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及新建污泥处理设施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扩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及新建污泥处理设施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申请》及委托吉林灵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20187月,原吉林市环保局以吉市环建字〔201815号文件对《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扩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及新建污泥处理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予以批复。

二、项目在在设计过程中将危险废物处置类别由4项调整为17项,危险废物贮存过程产生的废气中新增HCl等污染因子,依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发〔201552号)和原吉林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吉环管字〔201610号)的相关要求,判定该项目属于重大变动,建设单位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未按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实施变动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属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鉴于该项目自开工以来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未造成严重生态环境影响,原有环境信访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相关规定,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对该项目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理。你单位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吉林市龙潭区大砬子村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厂区内。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台焚烧能力70/天的回转窑焚烧炉,配套建设110/小时余热锅炉和封闭式危险废物临时储存库、废液储罐、事故应急池等,其他辅助、储运、公用及环保工程依托厂内现有设施。该项目服务范围和危险废物的处理种类仅限于本报告书所述来源和成份的危险废物。

该项目已纳入《吉林省“十三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吉环农字〔201837号),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的环境保护工作。

(一)该项目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42-201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修改单、《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等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做好项目建设及运行工作,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服务范围和危险废物的处理种类仅限于本报告书所述来源和成份的危险废物。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以新带老”整改措施,并依据承诺按时完成,在“以新带老”整改措施完成前,本项目不得投入试生产或运行。

(二)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在大风天气进行产生扬尘的施工。在施工场地周围设置硬质全围挡,修建水喷淋装置和防渗的车辆轮胎冲洗池,建筑材料采用全封闭式车辆运输,原辅材料集中堆放并遮盖。对施工场地及施工道路进行硬化和洒水降尘,减轻扬尘污染。施工机械须选用尾气达标设备,并采用高标号燃油,减轻尾气影响。施工期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施工过程,不得外排。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焚烧车间采用回转窑高温焚烧工艺,回转窑焚烧炉烟气脱硝、脱酸、除尘等有效装置处理后,确保焚烧烟气中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484-2001)3排放限值后,与现有30/小时焚烧炉产生的烟气一并经150米高的烟囱排放。按照有关规定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确保在线监测装置正常运行。焚烧启动过程中须采用有效的助燃方式加速升温,缩短烟气在产生温度区的滞留时间;通过自动控制系统控制风压、风量比例,使危险废物在焚烧炉内充分燃烧,确保炉膛内焚烧温度在850摄氏度以上,并严格控制烟气停留时间大于等于2秒,确保产生的得到充分分解。烟气余热利用过程中,应在锅炉尾部配置急冷装置,防止再次生成。

现有4#5#9#危险废物储存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有关要求进行整改。危险废物临时储存库内产生的废气经收集、活性炭吸附处理,确保NH3H2S等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要求,非甲烷总烃、HCl等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后,经不低于20米高的排气筒排放

依托的现有污水站内安装废气收集和处理装置,产生的恶臭气体由集气风机收集,再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确保H2SNH3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标准要求,经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

修建封闭式消石灰仓和活性炭仓,活性炭、消石灰粉、炉渣和飞灰采用全封闭式车辆运输,焚烧车间废液储罐选用密闭性好的罐体,并定期检查罐体密封性严格落实各项VOCS污染防治要求,确保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等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NH3H2S等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相应标准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回转窑焚烧炉车间产生的脱酸装置排污水、余热锅炉排污水、软化水装置排污水、车间冲洗废水等各项污染物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相应要求后,排入厂内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脱酸装置排污水部分回用于湿法排渣补水,剩余部分与实验室废水、余热锅炉排污水、软化水装置排污水和车间冲洗废水一并排入厂内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出水水质须满足与吉林石化公司污水处理厂商定标准后,排入吉林石化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出水水质满足《石油化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中直接排放标准后,排入松花江。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等相关要求,对各危险废物暂存库和废液储罐区进行有效防渗处理对厂区其他区域进行分区防渗,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回转窑焚烧炉车间、回转窑焚烧预处理间和污水处理站等防渗区进行重点防渗处理,对厂区地面等简单防渗区进行一般硬化处理选用优质管材,对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

(六)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泵类设备底部安装减振垫、风机加装隔声罩、定期对设备进行养护等切实可行的减振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排放标准要求。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理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废树脂、废机油、化验室废液和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送回转窑焚烧处置,焚烧炉渣、飞灰、污泥和沉渣经固化处理后送厂内现有填埋场填埋处置,危险废物在运输、转移、贮存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废包装袋和破损布袋由厂家回收处置。

(八)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及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合理布设监测点位,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废水、废气、噪声及厂区附近环境空气、土壤、地下水环境进行监测,发现超标现象,须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废气、废水等达标排放。建立运行情况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危险废物接收情况、入炉情况、设施运行参数和环境监测数据。对活性炭、脱酸剂、脱硝剂等烟气净化物资材料实施计量并计入台账。焚烧炉烟囱应设置永久采样孔,安装氮氧化物、一氧化碳、颗粒物、二氧化硫、氯化氢浓度和焚烧运行工况指标中炉内一氧化碳浓度、燃烧温度、含氧量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运行期应加强在线监测装置的维护,定期进行比对监测和校准,确保其正常运行。项目投入运行后,你公司须对监测计划中设置的大气和土壤监测点位及排放烟气中二英进行监测,监测频率每年不得低于1次,及时了解掌握周边环境二英的变化情况。同时设置颗粒物、恶臭气体和地下水水质长期监测点位,定期委托有资质监测机构进行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九)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和初期雨水池,并设置污水及雨水切换设施。在废液储罐和碱液储罐区设置围堰(堤)。及时修订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到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变更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八、请吉林市市生态环境局和吉林市生态环境龙潭区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的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和吉林市生态环境局龙潭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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