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双公示”专栏 > 行政许可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双公示”专栏 > 行政许可信息
当前位置 : 首页 > 行政许可信息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盛达韦尔化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791吨有机中间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1-08-12 09:25:00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盛达韦尔化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791吨有机中间体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吉林盛达韦尔化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吉林盛达韦尔化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791吨有机中间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申请》及委托吉林市雨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环境违法行为已经查处。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吉林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江北片区)九江路9号。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酸化物生产线、4-二乙基氨基乙酰苯胺生产线、二乙氧基十六碳二炔生产线、25-二甲基吡嗪生产线各一条,配套建设污水处理站、罐区、危险废物暂存间等,其他辅助、公用、储运、环保等工程均依托厂区现有工程。项目建成后设计年产量787吨酸化物、9494-二乙基氨基乙酰苯胺、5025-二甲基吡嗪、5吨二乙氧基十六碳二炔,副产品162吨氨水和0.29吨顺式溴丁烯。

鉴于该项目自开工以来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无环境信访问题,符合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中依法予以审批条件,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的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在大风天气进行产生扬尘的施工。在施工场地周围设置硬质全围挡,修建水喷淋装置和防渗的车辆轮胎冲洗池,建筑材料采用全封闭式车辆运输,原辅材料集中堆放并遮盖。对施工场地及施工道路进行硬化和洒水降尘,减轻扬尘污染。施工机械须选用尾气达标设备,并采用高标号燃油,减轻尾气影响。施工期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施工过程,不得外排。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生产线工艺废气和污水处理站废气须集中收集,再经有效装置处理后排放,确保氯化氢、甲醇、非甲烷总烃、二氯甲烷、三氯甲烷排放浓度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表6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要求,氨、硫化氢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1号生产车间废气经不低于18米高排气筒,2号生产车间废气经不低于26米高排气筒,污水处理站废气经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分别排放。食堂油烟须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排放,确保其排放浓度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经专用烟道排放。

严格落实VOCS污染防治要求,对污水处理站各处理单元、生产车间采用封闭式结构,生产装置采用密闭生产系统,固/液态涉VOCS物料须采用密闭储存、输送方式,储罐采用固定顶罐,罐顶设呼吸阀,加强厂区周围绿化,确保厂界氨和硫化氢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限值要求,氯化氢和非甲烷总烃(边界)排放浓度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部分蒸汽凝液须回用于真空泵补水、设备及地面清洗等,剩余部分蒸汽凝液直接排入污水收集池。4#喷淋塔废水须回用于水提工序,不得外排。酸化物工艺废水、真空泵废水、其他废气喷淋塔废水、设备清洗废水、车间地面冲洗废水须排入新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再与生活污水、经隔油处理后的餐饮废水、循环冷却排污水一并排入污水收集池,出水水质满足与吉林石化公司污水处理厂签订的进水指标要求,经管线排入吉林石化公司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出水水质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排入松花江。初期雨水排入新建初期雨水池,出水水质满足与吉林石化公司污水处理厂签订的进水水质指标后,经管线排入吉林石化公司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四)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不同的防渗要求做好非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和重点污染防治区的防渗工作。对生产装置区、醋酸储罐、库房、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液周转罐及储池、污水处理站等地(侧)面进行防腐、防渗处理。选用优质管材,对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及时收集地面上的污染物并定期集中处理。制定地下水监测计划,合理布置地下水监测井,防止污染地下水环境。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理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生产过程产生的高盐高浓有机废液、高盐废碱液、废催化剂、精馏前馏分及釜残、废气处理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设备检修产生的废机油及废导热油、污水处理站污泥、废膜组件及膜清洗废液、废滤布、废包装物等属于危险废物,须委托有相应处理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油脂及厨余垃圾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毒有害的原辅材料储存于阴凉、通风仓库内,远离火种、热源。在可燃气体可能泄漏或聚集的危险单元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及警报装置,反应釜及储罐设置液位报警装置。在生产装置区、罐区、危险废物暂存间设置围堰(堤)。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依托现有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及污水及雨水切换设施。危险废物须存放在单独的密闭库房内,并设置明显标志。及时修编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到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八、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

九、请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的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十、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01127

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吉ICP备2022007971号-1本站建议使用ie8以上浏览器

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813号邮编:130033Email:sthjt@jl.gov.cn访问量

网站标识码:2200000010吉公网安备22010702000115号

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