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桦甸丰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半焦电厂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桦甸丰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桦甸丰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半焦电厂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请示》和委托吉林省中实环保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吉林市桦甸经济开发区新能源工业园区,桦甸丰泰热电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2台25兆瓦背压式汽轮发电机、2台130吨/小时循环流化床锅炉及其配套锅炉烟气净化设施,配套建设灰库、生产用水预处理间、化学水处理室等,以及其他辅助、储运、公用及环保工程。项目利用吉林成大弘晟有限公司炼油厂炼油后的废弃半焦和小颗粒油页岩为燃料,实现低热值燃料的高效综合利用。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桦甸市中心城区供热专项规划》(2018-2030年)(2019年修改)和《吉林桦甸经济开发区新能源工业园区规划(2020-2030)》以及有关规划环评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的环境保护工作。
(一)在桦甸市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项目稳定运行并验收合格,以及“以新带老”整改措施完成后,该项目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惜施。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在大风天气进行产生扬尘的施工。在施工场地周围设置硬质全围挡,修建水喷淋装置和防渗的车辆轮胎冲洗池,建筑材料采用全封闭式车辆运输,原辅材料集中堆放并遮盖。对施工场地及施工道路进行硬化和洒水降尘,减轻扬尘污染。施工机械须选用尾气达标设备,并采用高标号燃油,减轻尾气影响。
运营期锅炉烟气须集中收集,经脱硫、脱硝、除尘等有效装置处理,确保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等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中特别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后,经不低于120米高的烟囱排放。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安装锅炉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确保在线监测装置正常运行。
石灰石粉仓、燃料破碎室和渣库产生的含尘废气集中收集,经有效除尘装置处理后排放,确保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要求,经各自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燃料和炉灰均须采用封闭式输送系统,石灰石粉仓、渣库和灰库及燃料堆场均须采用封闭式结构,确保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要求。
(三)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上清液回用于施工和施工场地降尘,生活污水应排入厂区现有卫生设施处理。运营期锅炉排污水和循环水系统排污水须回用于脱硫系统补水,反渗透膜清洗废水经厂内现有工业废水处理站处理后,与经现有脱硫废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的脱硫装置排污水一并用于灰渣加湿用水,不得外排。
(四)严格落实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分区防渗工作,对危险废物暂存间、事故油池、事故应急池、燃料堆场、盐酸储存区、柴油储罐区、各水处理单元等地面进行硬化及防腐、防渗处理。选用优质管材,对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制定地下水监测计划,合理布置地下水监测井,防止污染地下水环境。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施工期、运营期场(厂)界噪声分别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六)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理该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施工期建筑垃圾应集中收集,送桦甸市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处理场处理;运营期废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送锅炉焚烧处理,工业废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委托环卫部门进行处理,废渗透膜和废布袋由厂家回收处置,炉渣和脱硫石膏外运进行综合利用。脱硫废水处理装置产生的污泥未经鉴定前须按危险废物管理,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及时委托有相应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时修编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路由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八、请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和吉林市生态环境局桦甸市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和吉林市生态环境局桦甸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