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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省晴天环保科技处理中心有限公司日处理120吨医废危废环保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1-08-12 09:31:00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省晴天环保科技处理中心有限公司日处理120吨医废危废环保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吉林省晴天环保科技处理中心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吉林省晴天环保科技处理中心有限公司日处理120t医废危废环保项目〉审查的申请》及委托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长春市九台区苇子沟镇吉林省晴天环保科技处理中心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主要建设内容为利用现有厂房新建1台废物焚烧能力120/天的回转窑焚烧炉(年处理规模37800吨),2条危险废物包装桶综合利用生产线(年综合利用废包装桶414)1套污水处理系统(采用混凝沉淀+气浮+过滤+MBR膜处理工艺,设计处理能力100m3/天),年处理废酸废碱液180/年(其中废酸液120/年、废碱液60/年),其他辅助、储运、公用及环保工程依托厂内现有设施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纳入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相关规划。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的环境保护工作。

(一)该项目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42-201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修改单、《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等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做好项目建设及运行管理,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服务范围和危险废物的处理种类仅限于本报告书所述来源和成份的危险废物。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以新带老”整改措施,并依据承诺按时完成,在“以新带老”整改措施完成前,本项目不得投入试生产或运行。

(二)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在大风天气进行产生扬尘的施工。在施工场地周围设置硬质全围挡,修建水喷淋装置和防渗的车辆轮胎冲洗池,建筑材料采用全封闭式车辆运输,原辅材料集中堆放并遮盖。对施工场地及施工道路进行硬化和洒水降尘,减轻扬尘污染。施工机械须选用尾气达标设备,并采用高标号燃油,减轻尾气影响。施工期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施工过程,不得外排。施工期建筑垃圾须收集后运至九台区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处理场处理;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焚烧车间采用回转窑高温焚烧工艺,回转窑焚烧炉产生的烟气脱硝、脱酸、除尘等有效装置处理后,确保焚烧烟气中各污染物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484-2001)3排放限值后,不低于55米高的烟囱排放按照有关规定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确保在线监测装置正常运行。焚烧启动过程中须采用有效的助燃方式加速升温,缩短烟气在产生温度区的滞留时间;通过自动控制系统控制风压、风量比例,使危险废物在焚烧炉内充分燃烧,确保炉膛内焚烧温度在850摄氏度以上,并严格控制烟气停留时间大于等于2秒,确保产生的得到充分分解;烟气余热利用过程中,应在锅炉尾部配置急冷装置,使尾部的高温烟气快速降低到300摄氏度以下,防止再次生成。

对洗桶车间飞灰和焚烧残渣贮存库、危险废物贮存库、污水处理站进行封闭处理,各自产生的工艺废气须分别集中收集,并经过滤、洗涤、除臭、光解、吸附等有效净化处理,确保NH3H2S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要求,颗粒物、非甲烷总烃、HCl等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后,分别经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

拟扩建污水站内安装废气收集和处理装置,产生的恶臭气体由集气风机收集,再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确保H2SNH3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标准要求,经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

对消石灰粉仓和活性炭仓采取封闭式处理,消石灰、活性炭等物料采用全封闭式车辆运输。严格落实各项涉VOCS物料污染防治要求,可燃废液储罐区和油罐区各储罐须严格密封,并定期进行检查,加强厂区周围绿化,确保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新建脱酸塔排污水、实验室新增废水、新建碱液喷淋塔排污水、洗桶废水经双效蒸发系统处理,与新建锅炉排污水、循环水系统新增排污水、洗车废水、新增员工生活污水和经隔油池处理的餐饮废水一并须经厂区内拟扩建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出水水质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标准后,回用于急冷塔补水,不得外排。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中相关要求,对各危险废物贮存库、废液储罐区、飞灰和焚烧残渣贮存库、储油罐区、事故应急池、焚烧车间、初期雨水收集池、污水处理站及各储存单元等防渗区进行重点防渗处理,对厂区地面等简单防渗区进行一般硬化处理在废液储罐和储油罐区设置围堰(堤)。选用优质管材,对管线进行防腐、防锈处理,并定期进行检查。

(六)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施工期、运营期场(厂)界噪声分别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餐厨垃圾须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炉灰渣、飞灰须暂存于飞灰和焚烧残渣贮存库,经水泥固化处理后,与蒸发残渣定期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污泥、废活性炭、废包装物、废布袋、废MBR膜、过滤杂质、沉渣、漆渣、废机油和实验室废液须送回转窑焚烧处置。危险废物在运输、转移、贮存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相关要求,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八)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及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合理布设监测点位,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废水、废气、噪声及厂区附近环境空气、土壤、地下水环境进行监测,发现超标现象,须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废气、废水等达标排放。建立运行情况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危险废物接收情况、入炉情况、设施运行参数和环境监测数据。对活性炭、脱酸剂、脱硝剂等烟气净化物资材料实施计量并计入台账。焚烧炉烟囱应设置永久采样孔,安装氮氧化物、一氧化碳、颗粒物、二氧化硫、氯化氢浓度和焚烧运行工况指标中炉内一氧化碳浓度、燃烧温度、含氧量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运行期应加强在线监测装置的维护,定期进行比对监测和校准,确保其正常运行。项目投入运行后,你公司须对监测计划中设置的大气和土壤监测点位及排放烟气中二英进行监测,监测频率每年不得低于1次,及时了解掌握周边环境二英的变化情况。同时设置颗粒物、恶臭气体和地下水水质长期监测点位,定期委托有资质监测机构进行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九)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在可能发生火灾及爆炸的区域安装消防装置及报警装置;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依托现有符合要求的事故应急池和初期雨水池,并设置污水及雨水切换装置;危险废物须分类贮存,并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废物在运输过程中按规定路线行驶,运输车辆配备消防器材;提高员工的环境风险防范意识,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到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防止发生环境风险事故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八、请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和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九台区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的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和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九台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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