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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省梅河口市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1-08-12 09:35:00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省梅河口市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辽源矿业集团梅河口露天煤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吉林省梅河口市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申请》和委托吉林东北煤炭工业环保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梅河口市红梅镇境内,矿区地理坐标为北纬:42°2253.842°2424.4,东经:125°3218.3125°3504.5。该项目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东、西2个露天采区、1座工业场地(新建1座破碎筛分车间及1套干式选煤设备)、2座排土场及1座污水处理站等,并对原有2处沉陷区进行回填治理。该项目开采深度+338米~+240米,采用露天开采方式,年设计采煤规模60万吨,服务年限8.3年,年产精煤量为59.4万吨。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吉林省梅河口市梅河矿区剩余资源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严格遵循“边开采、边修复”的原则,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相关要求,及时做好项目建设、生产和闭矿后等各阶段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委托有资质的林业调查单位进行实地勘察,拟占用的林地应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对拟砍伐的树木进行等量生态补偿。严格按照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中的相关要求实施水土保持工作,减轻水土流失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服务期满后,采用工程与生物措施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闭矿设计,确定回填、覆土和造林方案,有计划地进行生态修复。

(二)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上清液回用于施工和施工场地降尘,不外排。施工期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厕所,定期清掏用于制农肥。工业场地初期雨水经收集后回用于工业场地降尘,不外排。采区、排土场(含表土临时堆放场)设置导排水系统,采区及排土场(含表土临时堆放场)上游修建截洪沟,下游修建挡石(土)墙。露天采场超前疏干水水质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中相关标准要求后,经管线排入海龙灌区南干渠,最终排入曙光湖水库和邱凤水库,用于农田灌溉。露天煤矿矿坑涌水和污泥压滤设备产生的废水经拟建污水处理站处理,部分回用于矿区洒水降尘,剩余部分出水水质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中相关标准要求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要求后,经管线排入张油坊沟河。生活污水经管线排入红梅镇在建污水处理厂处理,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要求后排入辉发河。

(三)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不同的防渗要求做好非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和重点污染防治区的防渗工作。对工业场地、排土场、危险废物暂存间、污水处理站各处理单元等地(侧)面进行防腐、防渗处理。选用优质管材,对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制定地下水监测计划,合理布置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并定期进行监测,防止污染地下水环境。

(四)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在大风天气进行产生扬尘的施工。对施工场地及施工道路进行硬化和洒水降尘,减轻扬尘污染。运营期原煤破碎筛分和选煤工序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主要污染物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表4中排放限值要求后,经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定期对采区、排土场及运输道路进行洒水降尘,采用全封闭车辆运输原煤、剥离表土及废矸石等措施,确保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表5中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排放浓度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2mg/m3)要求,经专用烟道排放。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定期对机器设备进行检修与保养,高噪声设备加装减振装置,禁止夜间运输等,确保施工期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表1相应标准要求,运营期工业场地边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排放标准要求。采场边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妥善处理该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废机油等属于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煤矸石运至沉陷区进行回填处理。剥离表土暂存于排土场内,用于植被恢复用土,其他剥离物暂存于排土场,回填采场。建筑垃圾部分综合利用,剩余部分送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及时运至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布袋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外运综合利用。污水处理站污泥经压滤脱水后外售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设计规范中相关规定进行工程安全防火设计。在采区周围合理设置警示标志,加强采区、排土场(含表土临时堆放场)的日常巡查。危险废物存放在单独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并设置明显标识。在半封闭式临时储煤场内加装消防喷淋装置。建设完善的环境应急防控体系和设施,提高环境风险防范意识,强化生产、存储、运输及装卸等过程中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

八、请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的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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