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100吨脱磷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批复
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100吨脱磷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申请》和委托吉林省实丰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辽源市东丰县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台100吨脱磷炉,配套建设净化水和浊循环水站、地下料仓(6个)、高位料仓(11个)、灰仓(3个)、化验室等,以及其他公用、储运、辅助和环保工程。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的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以新带老”环保措施。你单位应按要求拆除10m2竖炉,新建烧结机项目建成后同步淘汰关停1×120m2和1×160m2烧结机,其他生产设备按照相关要求,在不新增产能的前提下,进行升级改造。建设单位应制定脱硝和脱二噁英技术整改方案,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要求,适时在烧结机烟气处理工序安装脱硝、脱二噁英装置。对厂区内露天料场进行封闭式改造,减轻扬尘污染。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脱磷炉一次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并经有效装置处理,确保颗粒物等排放浓度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3中标准要求,当烟气中CO含量不小于30%(且O2含量不大于2%)时,回用于生产;当烟气中CO含量小于30%或O2含量大于2%时,进行燃烧处理,经不低于60米高烟囱排放。
脱磷炉二次烟气经有效集气装置收集,并经有效装置处理,确保颗粒物等排放浓度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和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吉林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方案>的通知》(吉环发〔2019〕28号)中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要求后,经不低于40米高排气筒排放。
脱磷炉三次烟气经有效集气装置收集,并经有效处理装置处理,确保颗粒物等排放浓度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3中标准要求后,经不低于30米高排气筒排放。
各散料装卸作业应在封闭式厂房内进行,并暂存于密闭料仓内,物料筛分、装卸等产尘环节须设置集气装置,再经有效处理装置处理,确保颗粒物等排放浓度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3中标准要求,经不低于30米高排气筒排放,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4中标准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浊循环水系统排污水须回用于钢渣降温用水,脱磷炉净环冷却塔排污水和氧枪冷却水冷却塔排污水须回用于脱磷炉一次烟气蒸发冷却用水。化验室废水须排入厂内现有废水处理站处理,出水水质满足《钢铁工业废水治理及回用工程技术规范》(HJ2019-2012)表3中标准要求后,回用于高炉、烧结等生产用水,不得外排。工程设计阶段须进一步论证项目废水全部回用生产的可行性,确保项目产生的全部废水可以回用(处置)。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和消声措施,确保施工期和运营期场(厂)界噪声分别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确保周边村屯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相应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钢渣应运至厂内现有钢渣厂综合利用,除尘灰回用于厂内烧结工序,废耐火材料由厂家回收处理。污泥未经鉴定前须按危险废物管理,废机油(含废液压油)等危险废物须及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施工和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定期运至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建筑垃圾须集中收集,堆放于厂区内指定地点,及时清运至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场处理。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现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并设置污水及雨水切换设施。及时修编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到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六、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七、请辽源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运行期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辽源市生态环境局和辽源市生态环境局东丰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月5日